遗嘱可不可以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在去世前为了子女的权益可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因为主体不适格所以不可不可以以设立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遗嘱可不可以指定继承人
遗嘱当然可不可以指定继承人。遗嘱人可不可以自由在遗嘱中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遗产,所以当然可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
而且《民法典》也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不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不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指定监护可不可以指定任何人
遗嘱指定监护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只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指定监护应该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法院进行。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可不可以力的,由下列有监护可不可以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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