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债务人的债权能不能保全
能不能进行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不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不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不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能不能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不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能不能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婚前的债务是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只能不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不能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能不能合并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不能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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