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超过诉讼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期限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期限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期限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期限规定或者明知道期限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期限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期限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期限,而乙的债权未过期限,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期限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5、诉讼期限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期限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期限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债务的诉讼期限的标准是什么
债务的诉讼期限有以下规定: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债务,诉讼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债务,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期限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期限。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债务,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债务,不受诉讼期限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债务,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要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期限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期限期间的债务,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期限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
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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