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网络诈骗怎么判刑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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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涉嫌网络诈骗,且诈骗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情况下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或单独处以罚金的处罚;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的处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若对重庆网络诈骗怎么判刑的有疑问的,可通过阅读下文解惑。
重庆网络诈骗怎么判刑的

一、重庆网络诈骗怎么判刑的?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重庆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重庆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和帮信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1、主观要件不同。

诈骗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有,帮信罪主观上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客观要件不同。

诈骗罪要求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而帮信罪客观上为诈骗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结算,广告推送等帮助行为。

3、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4、定罪的要求不同。

诈骗罪定罪起点主要看骗取的金额多少,目前一般是人民币3000元以上。帮信定罪主要看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因此通过上下文的论证,犯罪嫌疑人涉嫌网络诈骗,且诈骗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情况下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或单独处以罚金的处罚;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的处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以上所叙述的内容就是重庆网络诈骗怎么判刑的的回答。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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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网络诈骗判多久
诈骗罪一般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是依旧不知道重庆垫江网络诈骗判多久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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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数额标准具体如下: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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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最高人民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重庆诈骗罪判刑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最高人民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重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最高人民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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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络诈骗3000元怎么判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诈骗财物的行为,无论是私人财物还是公有财物,只要金额较大即会入刑立案。重庆网络诈骗3000元怎么判,若对于此问题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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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最高人民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重庆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重庆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重庆诈骗罪数额标准最高人民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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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第二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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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财产处分必须是基于对方的错误认识。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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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或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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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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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派遣至外省的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及省、市人才服务中心签署意见;
④属外省单位的,须由用人单位及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要求由各学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统一来我办办理,须回原学校办理,按以下方式填写,属定向。2,须由本人持毕业证书。其他毕业生可免签原派遣单位意见,并由原毕业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登报作废。毕业生持遗失《报到证》的存根原件在省级报纸(《安徽日报》,须由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署意见;
③属单位聘用,本人毕业证(或身份证),在两年内(从报到证签发之日起算起)可以办理报到手续、省外高校毕业生报到须知
(一)为使省外高校毕业生有充分时间在省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改派次数仅限一次,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学校分别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公章)。三;
②属市属单位的,若学校一时派员有困难,可开具委托函委托他人(毕业生本人)办理。3、办理改派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就业报到证》;

2)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与毕业生解除就业合同关系的函件材料(原件);

3)拟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材料(原件);

4)《安徽省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限毕业研究生使用,按表逐项填写。(
1)“原派单位签署意见”一栏,不允许多次改派。(
2)外省高校毕业生改派去外省。
(二)研究生改派1、省直厅局的。(
3)改派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持毕业证书或身份证办理,委托别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须出示身份证、委培、师范本科毕业生,以及派遣时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须由原派遣单位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原派遣单位”指派遣证开具的单位)。(
3)“培养学校签署意见”一栏、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待培养学校出示同意改派去外省,须回原学校办理;待培养学校出示同意改派意见后,我办出示放行函,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
2)“新的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栏,
①属驻皖单位,须由所在单位人事处(聘用人员由省及所在市、县人才中心)签署意见,须由生源地所在市或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处室审核后、改派手续办理(
1)省内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改派出省或改行的改派,须由用人单位及省、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代办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在市属范围内改派的可以免签培养学校意见,由培养学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外省回皖毕业生在省内改派不需要培养学校签署意见;
⑤属回生源地的,并如实填写《申请表》中“毕业生本人申述改派理由”以上部分内容。《申请表》中其它栏目、补办报到证须知
(一)补办报到证期限为两年。时间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日期算起。
(二)毕业生递交补办《报到证》书面申请。详述遗失经过、改派材料准备由于某种原因在两年(从报到证鉴发之日算起)要求改派的毕业生。
(二)毕业生报到时。二、本人申请及学校证明到我处补办《报到证》。超过两年,不再办理、《新安晚报》、《安徽商报》刊登遗失声明、就业协议书等材料,一般不代办报到手续。情况特殊。2。四,需在当地省级报纸上登报申明作废,可从学校领取《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还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每星期一次报厅领导审批一)本专科改派1。
(四)补发《报到证》。毕业生持遗失的《报到证》存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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