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够口头约定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法律只是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是可以口头约定的。
法律规定除了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都是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工程合同必须写工期。法律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所以施工合同要写施工的期限。
一般来说工程合同大概的内容有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等。
工程合同没有约定期限致使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期限无法达成合意的,可以起诉处理。
工程合同,同样也是合同的一种,与一般协议有以下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够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够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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