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写的欠条有没有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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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被胁迫写的欠条有没有效力问题带来帮助。
被胁迫写的欠条有没有效力

一、被胁迫写的欠条有没有效力

被胁迫写的欠条有没有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没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未成年写欠条有没有效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写的欠条效力是待定的,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则欠条有没有效,反之则无效;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写的欠条是无效的。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认是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

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没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予等;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一定的学习用品等。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未成年人写的欠条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写的欠条效力是待定的,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则欠条有没有效,反之则无效;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写的欠条是无效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

追认是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

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没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予等;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一定的学习用品等。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被胁迫写的欠条有没有效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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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写的欠条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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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写的欠条是否有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胁迫写的欠条是否有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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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条、借条、收条有哪些效力,受胁迫写的欠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欠条、借条、收条有哪些效力
1、欠条、借条、收条概述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2、欠条和借条区别。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1)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2)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二、受胁迫写的欠条有效吗欠条应该是已经达到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基于双方平等自愿,意识真实的情况下所写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无效:
1、无民事行能力人实施;
2、限制民事行能力人依法能实施;
3、方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7、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无效民事行从行开始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受胁迫写下欠条的行为无效,受胁迫写的欠条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存在敲诈勒索情节,可能还要追究胁迫者的刑事责任。此外,无签名,有涂改,债务到期后超过两年丧失胜诉权(但仍可以)等等情形也导致欠条无效。
被胁迫写下欠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被胁迫写下欠条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当然,如果是受胁迫向他人出具借条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明事实,若经公安机关查明,胁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条、欠条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那么该案就应当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予以处理,人民审理的民事案件会中止审理,以刑事案件判决为依据,再对民事案件作出相应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被胁迫写下欠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被胁迫写下欠条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当然,如果是受胁迫向他人出具借条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明事实,若经公安机关查明,胁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条、欠条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那么该案就应当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予以处理,人民审理的民事案件会中止审理,以刑事案件判决为依据,再对民事案件作出相应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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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写的欠条是否有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胁迫写的欠条是否有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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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被胁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胁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当然,如果是受胁迫向他人出具借条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明事实,若经公安机关查明,胁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条、欠条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那么该案就应当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会中止审理,以刑事案件判决为依据,再对民事案件作出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被人胁迫写下的借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当然,如果是受胁迫向他人出具借条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明事实,若经公安机关查明,胁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条、欠条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那么该案就应当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会中止审理,以刑事案件判决为依据,再对民事案件作出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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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写的欠条是不是有效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胁迫写的欠条是不是有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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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者受胁迫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者受胁迫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孙某是某制造厂的职工。2000年3月,因企业经营困难而未安排孙某岗位,孙某便进入了企业再就业中心,双方签订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同年9月,孙某申请自谋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其解除了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该市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还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根据不同再就业方式可享受结余经费。然而,孙某在最后办手续时却遇到了阻力。制造厂厂长表示企业经济困难,再无力支付结余经费。要求孙某放弃,否则就不给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无奈之下,孙某只好同意。并要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结余经费表上签字。后来,企业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了一份现金账,表明孙某已把4345元结余经费退还给了企业。事后孙某认为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到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发4345元经费结余。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此后,某制造厂向提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审理后认为,原告单位强迫劳动者签字属无效行为,判决驳回该厂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者人民确认。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本案就属于用人单位胁迫劳动者违反自愿原则的一个典型。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本案中,职工孙某为了享受这些鼓励政策,尽早实现再就业本无可非议,修配厂利用孙某这种急迫心理,要求其放弃经费结余才同意给其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是一种损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要挟,是不合法的。因此,不支持原告制造厂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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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受胁迫签订的借条有效力吗,我没有问这些小混混接过钱但是却被他们威胁着写了一份借条。
[律师回复]
(一)法院认定被胁迫写下借条有哪些因素
  法官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证:
  
1、对双方陈述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2、对借条形式的审查。
  
3、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二)哪些借条法院不支持
  
1、过期借条。从法律上讲,没有借条过期的说法,只有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在2年内,只要债权人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就将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曾多次向对方讨要借款,诉讼时效未过,可以到法院起诉。
  
2、赌桌借条。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3、传销入会费。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为收取入会费让别人打下的借条,名义上是借款,实际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
  
4、撕毁的借条。被撕毁的借条作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5、借条复印件。只持有借条复印件,不能与借条原件进行核对的确认借款真实性,且被告对借条不予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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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写下欠条有效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胁迫签署的欠款协议是无效的。若因他人强制手段导致无法真实表达意愿而签署,受胁迫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若遭遇此情况,应立即报案并搜集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以证明签署是在威胁下进行的。法院审理时,若证据充足,很可能判定协议无效,从而免除当事人偿还非法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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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孙某是某制造厂的职工。2000年3月,因企业经营困难而未安排孙某岗位,孙某便进入了企业再就业中心,双方签订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同年9月,孙某申请自谋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其解除了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该市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还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根据不同再就业方式可享受结余经费。然而,孙某在最后办手续时却遇到了阻力。制造厂厂长表示企业经济困难,再无力支付结余经费。要求孙某放弃,否则就不给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无奈之下,孙某只好同意。并要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结余经费表上签字。后来,企业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了一份现金账,表明孙某已把4345元结余经费退还给了企业。事后孙某认为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到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发4345元经费结余。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此后,某制造厂向提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审理后认为,原告单位强迫劳动者签字属无效行为,判决驳回该厂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者人民确认。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本案就属于用人单位胁迫劳动者违反自愿原则的一个典型。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本案中,职工孙某为了享受这些鼓励政策,尽早实现再就业本无可非议,修配厂利用孙某这种急迫心理,要求其放弃经费结余才同意给其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是一种损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要挟,是不合法的。因此,不支持原告制造厂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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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因为被人家骗着胁迫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请问受胁迫签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谢谢你们
[律师回复] 认定胁迫签订合同无效的条件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的,要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认可合同的,合同有效;受损害方不认可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使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合同,受损害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进行变更,使合同变得公平合理后,再履行合同。
3、合同是否有效,最终应该是由法院判决来认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从而发生争议。当双方因合同是否有效发生纠纷的时候,受损害方应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受胁迫的合同无效。单纯的口头争议,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受胁迫合同无效可追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当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受损害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财产,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若不幸遭遇胁迫而不得不签订合同的,“好汉不吃眼前亏”,建议先暂时妥协,事后果断报警处理,然后收集证据资料,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我叔叔前段时间去看房,本来他不想买的。但第三方欺诈胁迫让他签合同,所以我想了解一下第三人欺诈胁迫对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律师回复]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意思表示的目的,就是将以建立、改变或者消灭法律关系为内容的意思表现出来,以期促成所希望之法律效果的发生。[11]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想要表达或者相信要表达的内容,与其已经表达、且相对人已经受领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时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即属于此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想要表达的意思,与善意的相对人受领的、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而作出的表示内容之间,究竟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立法政策上,是立法者对有瑕疵的合同进行考量时,“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何者具有优先价值的抉择。
法的安全由“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共同组合而成。静的安全强调对私权的尊重,其不能随意被限制或者被剥夺;动的安全强调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合同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时,法律若肯定当事人一方的撤销该有瑕疵的合同权利时,即是偏重于保障静的安全;相反,法律若否定当事人一方撤销该有瑕疵的合同权利时,则是偏重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结合上文所归纳的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模式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规范,可以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的价值考量及其合理性。
《法国民法典》所规范的效力模式,是第三人实施欺诈以构成重大误解为限、第三人实施胁迫则无条件属于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就第三人欺诈而言,实质上否认了第三人实施欺诈单独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原因,因此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就第三人胁迫而言,则偏重于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静的安全。《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的效力模式所规范的,是无论行为相对人是否知道该项欺诈或胁迫的事实,表意人均有权撤销该意思表示。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由于善意相对人无权请求当事人一方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因此,这一效力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严格区分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的后果。以《荷兰民法典》与《巴西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则没有区分欺诈与胁迫的不同而予以不同规定,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当事人一方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是当事人一方撤销该合同的条件。问题是,哪一种效力模式更具有合理性呢?
比较法上对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后果作出不同规定,其理由在于:第
一,第三人欺诈中当事人一方的可归责性明显大于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的可归责性。在第三人欺诈中, 本来需要当事人一方自己正确收集情报的,但当事人一方却怠于收集而陷入错误,当事人一方本身对于错误表示的发生具有过失,而且对于错误表示的做出也具有控制力和风险防免上的成本优势;而在第三人胁迫中,因当事人一方缺乏意思决定的自由,其对于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作出不具有过失,对于第三人胁迫行为的发生也不具有控制力和风险防免上的成本优势,因此在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欠缺可归责的前提。[12]第
二,在第三人欺诈中,尽管当事人一方以不正确的事实认识为前提,但其意思表示仍是自由作出的;而在第三人胁迫中,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自由本身受到了侵害,其意思表示的作出本身就是不自由的。因此,相比欺诈,胁迫行为对当事人一方的侵害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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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自己和对方是属于被迫签订的合同的话,这种情况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对方让自己还款,那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这个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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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怎么认定,胁迫婚姻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一、可撤销婚姻怎么认定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二、胁迫婚姻的效力如何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被逼迫写的保证书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婚内保证书,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间,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比如婚外情、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因为行为暴露或亲友规劝,为挽回婚姻而承认错误并作出“如若再犯,自愿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给予对方经济赔偿”等各种书面承诺。对于该类保证书,因其内容不同,认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扩展资料: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强制执行,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保证书的特点:
1.誓言特性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上级组织、领导或个人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誓者形成一种制约和鞭策。所以具有誓言性的特征。
2.单方特征保证书一般都是个人或单位在有所保证时向上级组织或集体发出的一种文书。上级组织或集体在收到保证书后并不作什么答复,只是根据保证者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所以从行文方式这一角度看,保证书具有单方的特证。这同一般的书信来往是有根本不同的。
3.书信体格式尽管保证书是单方发出的,但保证书的具体行文却仍需依照一般书信的格式。另外保证书的具体保证内容一般也是用分项的方式一条条地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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