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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时候欠条都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出具的,但也不能避免出现那种受胁迫而书写的欠条。对于这种胁迫欠条,其存在法律效力吗?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重要合同,为了保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他们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依我国法律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只有应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变更或撤销,并且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不能撤销。
2、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示要撤销合同,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4、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法定期间,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因为欠条属于一种比较简易的借款合同,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使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是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那么此份欠条属于可以可撤销的欠条,但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要是还有小编没有介绍到的内容的话,请您来电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帮助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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