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口头协议具有没有效力
婚前口头协议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没有效的:
1、双方对这份口头婚前财产协议没有没有争议,认可这份协议书的效力。
2、能够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
反之如果一方不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且另一方无法证明曾订立过口头协议的,则口头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婚前双方的协议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婚前协议满足以下的条件时,它是产生效力的,不然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我国法律规定,婚前协议只要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它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
2、婚前协议一般是对财产的分配作出协议,如果是对以后孩子的抚养权,或者各种人身上的规定,就是不合法的。
3、婚前协议在格式上没有没有严格的要求,只要内容条款能够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就是一份可以生效的协议。
4、是否公证并不能决定该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所以,不打算去公证处而有没有见证人,从法律上讲也是有没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婚前协议不公证有没有效
婚前财产协议不公证也有没有法律效力。
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没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所有没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没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
但是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会使约定无效:
一、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没有,但是该财产并未实际赠与给子女。
二、约定不动产归一方所有没有,但是未办理过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所有没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没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没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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