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案件有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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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第一审刑事案件有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审刑事案件有什么意思

一、第一审刑事案件有什么意思

第一审刑事案件是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作出裁判。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二、刑事案件一审审理时间多长

1.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限是: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审理期限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涉外刑事案件有什么

涉外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第一审刑事案件有什么意思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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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程序。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程序,这不仅因为第一审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程序阶段。更重要的是,这一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后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明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开庭审理前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
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
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3.判决。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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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制作的书面处理结论。可以分为有罪科刑和有罪免刑判决书两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制作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结构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分两行居中写,上行写制作机关名称,即人民法院的名称,应当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涉外案件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字型比正文大一号字。下行写文书名称,即刑事判决书。
2、文书编号
标题的右下方,写明其案号(文书编号)。案号由立案年度号、制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立案,并制作的第1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为“(2003)石法刑初字第15号”。案号的最末一字应当与正文各行看齐,并且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情况
(1)公诉案件,应当先列写公诉机关。即写明“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再列写公诉人。
(2)自诉案件,应当先列写自诉人。即写明“自诉人×××,……”。应当依次写明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自诉人有数人的应当依次列写。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在公诉机关或自诉人之后,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等应当注明,外国人应当注明其国籍、英文译名和护照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羁押处所等。对于未成年被告,必须列写其出生年月日。前科主要是指被告人从前是否被科处刑罚以及是否受过劳动教养的情况等。应当具体写明于何时,因何罪,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被告人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当分为两个层次来列写。首先,写明“被告单位×××,……”。应当写明被告单位的名称、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其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其单位之后另起一行列写为被告人。如果该直接责任人员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自诉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当事人的称谓之后用括号注明其在反诉中的地位,即写为“自诉人(反诉被告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
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列写。
(4)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①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如“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②辩护人是非律师的,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介的,或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具体如“辩护人×××,×(性别),××(年龄),在×××(单位名称)任×××(职务),与被告人是×××关系。”
③辩护人是法院指定的,称谓应当是“指定辩护人”。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事项。
4、案由
案由应当写明罪名、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理经过等。
(1)公诉案件
①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③单位犯罪的,应当表述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应当表述为:“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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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的案件应当表述为:“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被告人×××于××××年××月××日以自诉人×××犯××罪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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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这部分内容通常是一个自然段,重点应当强调的是应当概括讲述,以避免重复。
2、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关证据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3、判决确认的事实,即经庭审查明的事实。通常以“经审理查明,”开头。
4、经举证、质证的认定事实的证据。
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首先应当概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然后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关证据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和有关证据。这是刑事判决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了突出控辨的焦点,以便于法院在认定事实、列举证据和阐述判决理由时更有针对性,同时也是为了增加判决的透明度,保护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体现出控辩式审理方式的特点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客观性、全面性。
这部分内容应当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论证。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样式中特别强调,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如“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这种公式化的写法,缺乏对证据的分析,使判决书论证无力。因此,在文书写作过程中,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叙写犯罪事实,应当写明其事实要素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对于犯罪的时间,应当具体准确,通常应当写明年、月、日、时。犯罪的地点,应当确切。犯罪的动机,必须是查明的“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的目的,必须是查明的“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犯罪的手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犯罪的情节,应当写明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犯罪的结果,应当写明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基本状态,应当反映出犯罪的危害后果是严重、非常严重还是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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