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冷静期过后没去的如何处理
登记离婚30天到了没去的,婚姻登记机关会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还想离婚则只能重新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实施离婚冷静期后,冷静期满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结婚后买的按揭房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房产;如果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房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如果房产登记了一方名字,则属于以下情况的,则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不进行分割:
一、房产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
二、房产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产权登记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
三、房产是产权登记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
四、房产是产权登记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婚的如何处理
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婚的,可以重新搜集证据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然后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随时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搜集时可以注意搜集以下证据对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更为有力:
一、证明对方与第三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包括对方与第三者办理的结婚证;对方与第三者同居地周围邻居的证言。
三、证明对方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四、证明双方分居的证据,包括分居协议;对方在外租房的租赁合同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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