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诈骗业务员应该怎样判
1、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的,业务员怎样判刑,要依据业务员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和诈骗情节而定:
(1)、如果是主犯,承担电信诈骗活动的全部罪行。
2、诈骗罪量刑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认定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
(1)诈骗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
(4)各共同诈骗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诈骗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诈骗罪怎么认定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电信诈骗活动有多人犯罪的,需要根据每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所产生的作用来分别进行处罚,如果属于从犯,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主犯则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是关于电信诈骗业务员应该怎样判的相关介绍,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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