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生效的债权转让协议能够解除吗
已经生效的债权转让协议是能解除的,但是需要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以及转让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才能解除。否则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另一方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一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解除合同。当事人能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解除合同。
二、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标准是哪些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未经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
未经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能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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