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后会被如何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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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后会被如何判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后会被如何判刑

一、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后会被如何判刑

银行规定,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把信用卡借给别人本身就是一种不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行为。

把信用卡借给朋友,如果朋友没有按时还款,造成的逾期以及不良记录,直接影响到持卡人的信用。

把信用卡借朋友用,如果他没有按时还款,造成了严重的欠款,而且朋友没有偿还能力,那么本人要背负这个债务

如果被银行发现(信用卡只限本人消费及取现使用)银行会取消本人的持卡权力。

总之,把信用卡借给别人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影响,都由本人承担。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欠信用卡被起诉了会被坐牢吗

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起诉后,若被怀疑恶意透支信用卡,经法院判决后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那自然是要坐牢的。数额较大的(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巨大(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金额五百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欠款坐牢能起诉离婚

可以。信用卡欠钱坐牢可以提出离婚,离婚与是否有债务无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只要感情破裂即可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后会被如何判刑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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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认定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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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应该如何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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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
(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
(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
(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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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
(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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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
(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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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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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
(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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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判多久?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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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与抢劫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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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既遂与未遂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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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量刑?
脊髓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时需要处以罚金或者是单独处也罚金,如果是银行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此罪的话,需要从重处理。量刑最高可以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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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罪和未遂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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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既遂案的区别是什么,偷窃罪与既遂案有什么区
[律师回复]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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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判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如何判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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