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怎样偿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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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怎样偿还

一、遗产债务怎样偿还

1、遗产继承债务清偿的规定是共同继承人应先根据各自应继份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遗产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遗产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开始后,首先应当用死者遗产来缴纳其所欠税款和债务,然后继承人才能就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清偿的债务只在他所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缴纳和偿还。

如果被继承人的欠税与债务务超过了其所留的财产价值,则继承人对超过部分的税款和偾务不负偿还责任。

如果遗产是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则被继承人的所欠税款和债务应由遗产接受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

二、我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1、与欠债人协商,取得对方详细情况,可以适当延期或者减免债务。

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欠债人或许可能采取拖,如果上法院起诉,对欠债人来说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

3、实在无钱可还,即使打赢了官司,法院执行人员知道欠债人没有钱是无法执行的。只有在欠债人有钱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抓人(包括司法拘留或者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被定为“恶意透支”。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巨额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坐牢的。

5、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三、债务纠纷怎样起诉

债务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因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或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一种民事案件。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债务纠纷也明显上升。

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纠纷官司诉状可以按照一般民事诉状的格式书写。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着重写明双方当人之间债务关系存在的依据,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事实,被告方未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据等。在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方式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遗产债务怎样偿还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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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若同时存在多种遗嘱形式,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选择何种遗嘱形式,决定了按照什么法律规定,需要采取何种操作方式,由于不符合该种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此份遗嘱可能导致无效。立遗嘱时,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环境,设计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新型遗嘱方式,如打印遗嘱、网络遗嘱、短信遗嘱、微信遗嘱等,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法律风险,在我国《继承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不同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嘱继承的“要式性”,对于新型遗嘱由于无法进行笔记鉴定,易被伪造或者篡改,使用新型遗嘱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故最好立遗嘱人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方式来立遗嘱。

二、遗嘱人立遗嘱时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个人神志状况要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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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内容要合法
遗嘱所涉遗产的范围应当仅限定为其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因此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合伙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并非属于或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一旦被写入遗嘱中,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法律效力,故此明确遗嘱范围是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若未能列明自己的全部遗产,容易留下隐患,甚至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被继承人有需要赡养的长辈或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也有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在遗嘱的内容中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文字含义歧异,写明保留相关的部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遗产内容变更需要及时更新遗嘱,最后防止遗漏遗产,写明遗产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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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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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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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不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定情形一般如下:
1、遗嘱人还健在,遗嘱没有生效;
2、遗嘱人去世前撤销了原来所立遗嘱;
3、遗嘱本身不合法:
①遗嘱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②遗嘱人立遗嘱时不是具有民事行事能力人,即立遗嘱时头脑不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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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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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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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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