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是否能要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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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是否能要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是否能要赔偿

一、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是否能要赔偿

一般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是不需要交违约金。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也就不存在违约情形,不需要赔偿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存在以下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

1、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等其他条件。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签合同要赔违约金是否合理

签合同要赔违约金,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就是合理的。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合同的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是否能要赔偿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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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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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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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
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
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和执行的技巧
在商务活动或生活中有时合同当事人会为获得某项利益而故意签订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某些利益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回填”。例如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小产权房交易等。
尽管如此,由于无效合同本身的违法性,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效情况下能尽可能的少受到损失,应当注意一定的签约技巧,现做如下阐述:
(一)对方履行能力
合同无效后,如果对方实际偿付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对价利益的履行能力,付出方将蒙受极大的损失。例如小产权房交易中,卖方者如果缺少实际的债务承担能力,则在房屋交易被确认无效后,买方很难获得卖方的实际赔偿。
(二)留存证据
合同当事人支付款项或货物等合同标的物时应当留存自身履行该内容的确切证据。该证据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无效后追回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过错提示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追究原则往往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而侵权责任不仅需要提供对方的侵权证据,还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因此即便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仍应当在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件中充分提示可能给合同相对方带来的某些法律风险。
(四)争议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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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该怎样结算工程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工程款:
一、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可谓削弱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意见,进一步减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或者弱化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盘否定。最高院民一庭曾明确指出,无效合同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浙江高院在2020年新闻发布会中 , 就明确提出要慎用合同无效等。
二、施工合同整体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类原因
第一类原因:由于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导致了合同无效。具体可以包括: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第二类:违反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具体包括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投标无效;
第三类:违反施工的管理规定导致无效。例如:违法转包、分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和规划工程)。
三、核心问题施工合同无效,首先要通过结算确定返还或补偿的金额。因此,是按照定额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就成为合同无效后果的核心问题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并未履行则比较容易处理。但发生争议的情况往往是已经履行,或在建或已完工,均不能返还。所以,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结算目的是为了确定折价补偿的金额。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按两者方式处理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一种是按照定额(习惯中的按实结算多指此种)。但是,反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者认为,因为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也必然无效,合同约定因合同无效被否定,因此不能以无效合同约定作为结算的标准,进而主张按照后者——定额结算。司法实践中,在施工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很多裁判者偏好按照定额委托第三方结算,有地方包括地方高院还规定,合同无效按照定额结算,再扣除利润、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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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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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无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无效无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办
如果合同无效的,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如果自己有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有效吗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
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
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怎么认定合同无效
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在做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应推定有效。
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主动认定其无效。因此这并不是说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
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违约金从多久算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违约金从多久算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劳务施工中,约定甲完成ABC三项工程的劳务,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甲只完成了A工程就于2010年6月1日违约撤场。建设方只能把BC两项目程由乙来完成,两项工程完成到了2010年9月31日。现怎么算甲的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止(具体造成的损失不好估算)律师回答:由于2010年6月甲已经违约终止合同,所以甲只需支付终止的违约金,合同中的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的万分之五已经不对甲产生法律效力。乙9月31号完成工程按乙和建设方签定的合同履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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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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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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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今建筑业市场在建设施工这方面制度还是不够完善,违法承包,挂靠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无效合同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对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底具有特殊性,即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此时若要求恢复原状成本过高且无实际必要,所以就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
那么问题又来了,折价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尽管合同无效但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因为最高人民考虑到当前建筑市场中有的发包人签约时将工程价款压很低,若合同无效后采用定额价据实结算,则会使得无效合同获取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并且,参照有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方式,不仅符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节省了鉴定费用,提高了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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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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