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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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问题带来帮助。
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一、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

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则不能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

如果善意第三人是无偿获得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转让的财产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

如果善意第三人是有偿取得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转让的财产的,则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的,债权人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反之债权人则不可以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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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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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的。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也就是说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提讼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提讼,请求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像提讼,但是被告就由债务人变成了财产代管人。这里可能有的人不是很明白,主要是对于债务的性质。一般的债务基本上没什么疑问,例如债务人失踪前因生意对外借债,到期应当偿还,只要以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的,代管人不得拒绝。但是对例如赡养费和抚育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是否需要支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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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义务帮其他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
[律师回复]
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义务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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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义务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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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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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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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果财产代管人不还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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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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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对债务人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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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对其他人不还债的债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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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有什么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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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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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多数的民事纠纷都应该由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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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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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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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求偿,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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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如何理解,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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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吗
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债务人债权到期,但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也可依法行使,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代位权成立的关键是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到期债权,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不涉及合理行使或滞后行使权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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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求偿权与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债权人代位求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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