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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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问题带来帮助。
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一、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

债务人宣告失踪的,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向法院提起诉

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

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

2、向法院起诉更换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可以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可以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口咬债务人的财产吗

个人债务纠纷,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可以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债权人死亡可以否要求担保人还钱

债权人死亡,可以不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确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亲属应该先用尽一切合法手段向债务人追债,仍无法清偿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可以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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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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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财产代管人是按照有利于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来确定的。财产代管人在涉及到失踪人的诉讼里面是直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失踪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里的代管就是暂时的看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也就是说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相反,若有人欠失踪人的钱,代管人也可以以失踪人的名义要求他还款。若失踪人有另外一些费用需要交纳,比如税,代管人还必须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替失踪人支付。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虽说财产代管人应当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都是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友,在面对不知真假的债权人时,难免不太相信,故而不还债时大有可能的。对此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提讼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提讼,请求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像提讼,但是被告就由债务人变成了财产代管人。这里可能有的人不是很明白,主要是对于债务的性质。一般的债务基本上没什么疑问,例如债务人失踪前因生意对外借债,到期应当偿还,只要以债务人财产能够清偿的,代管人不得拒绝。但是对例如赡养费和抚育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是否需要支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与失踪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成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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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义务帮其他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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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义务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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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是否有义务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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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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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人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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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果财产代管人不还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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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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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代管人对债务人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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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对其他人不还债的债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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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有什么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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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代管人有哪些义务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一)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讼。
(二)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讼。
(三)不履行义务时更换财产代管人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提出申请,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不还债怎么办
(一)走司法途径,向这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代管人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代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为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被告,应当依判决履行还债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审判仍然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当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财产代管人的财产。
(二)提出异议,更换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谜底有两个,其一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期不受损害;其二是保护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债权的实现。基于这两个目的,法律对财产代管人设立一定义务。当财产代管人不清偿债务,即不履行代管人义务时,作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提讼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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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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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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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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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如何理解,代位求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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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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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吗
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债务人债权到期,但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也可依法行使,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代位权成立的关键是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到期债权,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不涉及合理行使或滞后行使权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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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位求偿权与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债权人代位求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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