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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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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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是什么

一、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是什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是什么

我国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侵权人存在侵害被侵权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侵权行为导致了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

四、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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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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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的" 严重后果" ,精神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严重精神损害和一般精神损害怎么评定?
[律师回复]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从损害后果来归纳可以有三种类型,其
一,对单纯精神损害的赔偿其
二,对精神障碍的损害赔偿其
三,对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另有一种主张是,对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贞操权等具体权益所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分别以不同精神损害赔偿类型来进行处理,如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既然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此推断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量定必须客观化。此“评定客观化说”最早由学者王泽鉴提出。
  赔偿数额评定客观化首先表现在,应当考虑赔偿数额量化的那些主客观因素,《精神赔偿解释》确定了六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素和其他因素。我认为,从司法实践的分类来看,那些主客观因素可归纳为必要因素和因素两类。
  所谓必要因素或称必要情节,是指、判例和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影响赔偿数额的主要客观情节,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确定赔偿责任的几个法定因素,应认为是列举了必要情节。必要情节主要有: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故意过失,或是推定过失?过错大,赔偿责任亦大。在法定或特定情况下,推定行为过错和无过错,也应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侵害行为情节恶劣者,赔偿责任亦大
(3)侵害所产生的后果,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害后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该影响的大小,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小平,法定情节之外的其他因素,也可能成为必要因素。
  所谓参考因素或称酌定情节,是指除必要因素以外,案件中客观存在,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参考的客观因素。这些因素有:(1)当事人主体类别,如系知名人士或法人、报刊杂志等组织与一般公民致人精神损害会造成不同后果,可能会影响赔偿数额高低幅度(2)受害人身份、资历、地位等情况与精神损害程度有关,可能影响赔偿数额高低幅度(3)侵害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可能加重或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4)当事人双方的状况。
  赔偿数额评定客观化的另一个表现是,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权利人法律意识的是日益增强,人格价值和精神利益越来越受到尊重,赔偿数额会随着这些客观情势发生变化,呈现出不断增大的走向,但仍应审时度势地限定在一定数额之内,换言之,赔偿不能太高。因此,国内有学者提出适当限制原则。所谓适当限制原则,我认为是这样的一种规则,即法官根据案情,依自由心证裁量,在一个最高限额指导下,基于对无形损害的补偿、抚慰、惩戒等社会功能,酌定案件的相关因素,限定一个适当的数额,只要能够达到合情合理又合法,当事人双方息诉的目的,就可视为赔偿数额基本上达到了“适当”的标准了。
  对单位精神损害的赔偿也称抚慰金,精神安抚费,是一种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其适用于对肉体痛苦、精神痛苦、精神法益受侵害和其他非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无形损害的赔偿,依据前述适当限制补偿的原则,确定单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可称为“限额分档概算法”,这种操作技术,不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各种情况和项目分门别类,而是在一个最高限额的提示下,分别提出不同档次赔偿数额的范围,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侵害人及受害人的各种必要和酌定因素,在某一限定的范围内来决定赔偿数额,在运用限额分档概算法之前,必须首先确定与赔偿数额量化相关的几个重要:
  其
一,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总数额的依据问题,参照国内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经验,根据不同的国情,法律可确定一个损害赔偿的最高额。
  其
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和最低限额的确定,一是根据各国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二是损害赔偿最高定额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固然难以准确地进行,但依据各种具体情节,仍然可以确定一个赔偿幅度。我国法律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却已率先为精神损害赔偿定价。
  确定此最高和最低限额应该与当时该国和该地区的社会和经济水平相联系,并尽量使两者相匹配,即使这个限额被实践证明可能过高或过低,亦可通过立法机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活动进行矫正,应当说,确定这种最高和最低额不仅出于实践上的需要,而且可以有效地节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此推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和最低额不但可行,而且必要。我认为,确定限额幅度的原则是,最低点和最高点之间幅度要相当之大,裁量时灵活空间也要大,这样才不致发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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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要达到严重损害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精神损害赔偿是要达到严重损害吗,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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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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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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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是根据其精神方面的损害程度来进行赔偿。比如说,应当综合的考虑到侵权权的过错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然后就是根据其精神方面所受到的损害程度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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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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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费的定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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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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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严重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责任除外)。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就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工伤精神赔偿。延伸解释: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或职工职业病中有存在过失或过错的而造成职工或近亲属精神损害的,则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其中当然包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对此,有的地方作出了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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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样吗
是一样的,准确说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概念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并且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作为被侵权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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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和影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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