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累犯会判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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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帮信罪累犯会判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规定。
帮信罪累犯会判多长时间

一、帮信罪累犯会判多长时间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最轻可以判多长时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信息网络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但在现实生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帮信罪流水最轻判多长时间要综合具体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主观恶性、是否自首、是否累犯等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数额巨大判多长时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信息网络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但在现实生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帮信罪流水数额巨大判多长时间要综合具体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主观恶性、是否自首、是否累犯等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帮信罪累犯会判多长时间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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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因为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被逮捕了,想要进行减刑,想请问累犯最多加多久刑,累犯一般会加刑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的规定被判处五年刑期的最多可以减两年半。但累犯属于从重处罚的范畴,按照司法实践和惯例对于累犯除过失犯罪外一般不予减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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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累犯起算时间是多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累犯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累犯起算时间是多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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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一般加多长时间?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可以加重处罚。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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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累犯,累犯,前科,累犯,后犯,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是什么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预防累犯漫画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前科有什么区别 前科,即有过违法犯罪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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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盗窃判多长时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累犯盗窃判多长时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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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的时间一般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累犯起算时间是多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入室盗窃累犯判刑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入室盗窃累犯的量刑 涉嫌盗窃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低可以判处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对于累犯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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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一般加多长时间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可以加重处罚。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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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累犯和累犯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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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盗窃能判多长时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累犯盗窃能判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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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加累犯判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寻衅滋事罪加累犯判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加累犯判几年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累犯,可能加重处罚,至于处罚的期限问题,需要依据情节或相关因素确定。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累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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