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过期3年还能够能胜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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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条过期3年还能够能胜诉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借条过期3年还能够能胜诉吗

一、借条过期3年还能够能胜诉

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的,出借人超过借款期限3年向法院起诉的,超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抗辩权债权人有可能败诉

但是民法典规定,在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也能够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此后也不得要求返还,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即将承担败诉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能够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借款借条多少年能过期失效

借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一般是3年,该借款会变为自然债务,此时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借条有期限限制的,自期限届满之后计算3年为借条的有效期,如果借条没有期限限制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务人偿还,诉讼时效自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计算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条写不写归还日期能够吗

借条写不写归还日期都能够。

如果借据上注明了还款的日期,债务人应在借据中注明的还款日届满时,偿还债务。如果不能偿还债务,诉讼时效应在最后一次索偿之日后,三年届满。债权人能够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债务人清偿债务。对于债权和债务关系明确的,能够申请支付令。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能够随时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能够随时返还;贷款人能够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于借条过期3年还能够能胜诉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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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讼,被告通常会提出两种抗辩理由: 第一种抗辩理由是: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欠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原告。 第二种抗辩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借款。 此种情况下,会依据如下裁判规则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一、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 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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