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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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罚

一、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处罚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寻衅滋事罪轻微伤要怎么进行处罚

寻衅滋事罪轻微伤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怎样行政处罚

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存在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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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如何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相对于寻衅滋事罪处罚较重,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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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致重伤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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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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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
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对方轻微伤,是会被判刑的 对于寻衅滋事犯罪,不以造成对方伤害为前提,只要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是否因寻衅滋事造成对方受伤、或将对方伤害到轻伤还是轻微伤程度,应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会影响对寻衅滋事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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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重伤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参与寻衅滋事但没有直接动手实施伤害行为,重伤后果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人,应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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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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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轻伤致重伤,寻衅滋事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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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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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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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各位律师好,我叔叔的儿子因为寻衅滋事被拘留了,所以对于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认定却未作以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亦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处罚,理由是: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杀人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综上所述,寻衅滋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至于致人 死亡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而不是特别规定,从语法结构中也可以看出,既可以定故意伤害,也可以定故意杀人,怎么定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防止客观归罪。
最后,共同寻衅淌路缸镏谐鱿种氯酥厣恕⑺劳龅模 渌 斡肴巳绾味ㄗ铩?/SPANgt;一般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由于各参与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为,主观上对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能有所预见,听之任之,是有放任的故意,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明显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以及组织、指挥犯罪的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但对共同参与其他人而言,他们的行为仅表现是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故意,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对此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怎么定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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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处罚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处罚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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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一、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寻衅滋事的量刑情节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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