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是否有企业法人资格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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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母公司是否有企业法人资格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母公司是否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母公司是否有企业法人资格

母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对称。

指母公司一般拥有较多的资本,经济实力雄厚,可对子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享有对子公司生产销售、资本筹集、人事安排、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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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人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法人资格的要求如下: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司法人

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所以商业银行当然是公司法人。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母公司是否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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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布公司破产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呢
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
《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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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的股东资格怎样取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非股东何时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股份所有权。而股份所有权转移的实现,需要有两个条件,即股份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份交付。股份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该有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个合同应该是一个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应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受让人取得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受让人取得股权,则是通过股份的交付来完成的,即股份的交付是股份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或者说股东资格取得或丧失的标志。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属性不同,股份交付的程序也有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交付,应当区别两种情形: 一种是股东名册登记。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根据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将受让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之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公司股权,得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对公司主张权利。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权,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其仅在合同当事人即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生效,此时,尚不能认定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股权,其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即公司是否认可其成为公司的新成员。而公司的认可在形式上表现为股东名册的变更,即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涂销原股东记载,将新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登载于股东名册。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后,新老股东作出了变更登记,才算转让人将股份交付给了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另一种是工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或证权性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司的确认既已在先,则股东的身份已经确定,股东的权利亦已产生,股东的工商登记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来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说,股东的工商登记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为基础和根据。 股东名册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一般来说应当是一致的,但也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股东资格。在公司内部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权属纠纷时,应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来确定股东资格,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否认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在公司外部关系,公司债权人、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第三人因某种原因须追究公司股东责任时,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来确定作为公司股东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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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
[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是怎样的?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 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5、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该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第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6、当事人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主张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7、股东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拒绝办理,股东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应予支持。 8、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如果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按借贷关系处理。 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与名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9、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该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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