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是不是有通知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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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是不是有通知义务?

一、标的物提存债务人是不是有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是不是有通知义务。

1.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二、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是不是有哪些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是不是有: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是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债务人对债权人是不是有什么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如下: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不是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是不是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的权利包括:

1、不安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

4、诉讼时效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是在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是不是有先后顺序时行使,而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在过了诉讼时效后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是不是有通知义务?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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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有通知义务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有通知义务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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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质押物提存是什么含义呢
[律师回复] 对于质押物提存是什么含义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物提存是什么意思呢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责任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将该货物交给提存部门,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提存部门。也就是说质押财产的提存是将该财产交给提存部门。从提存之日起,提存就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提存物的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归国库所有。
二、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补充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权人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质物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坏或使质物受到损害,这是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也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质权人应当像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保管质物,不得存有任何恶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对质物的管理,应以具有相当经验或知识及诚实信用之人所用的注意。
同时,质权人所负的此种注意的义务,是一种比处理自己事务须尽更多注意的义务。质权人一旦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对出质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这种保管义务,应贯穿在对质物占有的整个质押期限内,不得懈怠。此外,对质物的注意义务,当然也应扩及到对质物所生孳息应尽之义务。在质物因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出质人即可基于所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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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由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债权人作为所有权人应支付因提存所发生的保管、公告和拍卖等费用,要承担标的物因意外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同时,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应归债权人所有。为此,《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存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权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会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由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债权人作为所有权人应支付因提存所发生的保管、公告和拍卖等费用,要承担标的物因意外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同时,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应归债权人所有。为此,《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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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品的流程有哪些,可以提存的物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有哪些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实践中,主要提存的是货币。 办理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清偿提存的债务人提出申请,担保提存的债务人、债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在清偿提存方面,有何案例可供借鉴? 有这样一个房屋租金提存的案例比较典型:张某与杨某于5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杨某将自己的两层6间门面房出租给张某经营饭店,租期5年,每年租金11万元,每年的5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如逾期1个月缴不清上一年租金,杨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至今年5月初,杨某看到别人的门面房租金大幅度提高,便找到张某要求涨房租,张某自然不同意。今年5月底,张某如约向杨某缴纳租金时,杨某拒不接受,后来干脆躲起来不与张某联系。张某着急了,再不交付租金,杨某很有可能要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经咨询,到公证机构以提存公证的方式缴纳了房租。 张某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法律规定,他缴纳房租的义务已经履行,不用再担心无法缴纳房租而承担违约的后果。同时,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杨某发出《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告知杨某:在承租人提存之日起,提存之债即告清偿。出租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到公证机构领取提存款,否则这笔提存款将按规定上交国库。张某通过巧用提存公证手段避免了自己“被违约”,既保护了自己,又维护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免除了后顾之忧。
我朋友当初借了一笔钱出去,现在作为债务人的他准备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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