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再担任任何公司的董监高职务及法定代表人。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公司如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2)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即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若公司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失信执行人信息中亦一并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会因关联被限制高消费。
(4)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具体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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