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够追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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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够追回吗

一、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够追回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受赠与方明知未经得夫妻共同同意的情况下而接受赠与,则未同意的配偶有权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受赠与方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什么财产能够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能够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够追回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能够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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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受赠与者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其返还财产。  
二、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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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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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不再赘述)。根据您的叙述,您与您丈夫虽处于分居期间,但婚姻关系尚未未解除,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约定有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您丈夫单独将价值约为10万元的小轿车赠与他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在您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您丈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您可以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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