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会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又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量刑标准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指因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战斗失利的、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等行为。犯本罪造成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伤亡多人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国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伤亡多人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等。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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