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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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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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条款;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经济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经济案件立案的条件有:

1、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认为有犯罪事实

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有哪些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工作条件,时间等的。

2、用人单位未能做到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签订不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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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合同的标的,合同的价款,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履行地点,纠纷的解决方法,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这些都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济合同包括很多种类型,可以是加工合同,也可以是租赁合同,还可以是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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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规定,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条件如下:1、夫妻已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一方为照顾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3、双方已经离婚:1、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提起诉讼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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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问题解答如下, 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主动辞职的没有补偿,除非公司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相关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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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经济补偿的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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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主要哪些条件
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在规定的标准以内;2、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3、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规定的标准以内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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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经济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经济合同当事人约定担保被担保人的同意或愿意提供担保后,担保即成立。但是.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要求提供担保方所最为关心的事,担保效力有无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士产生重大影响,它是当事人能否实现预期愿望的关键,所以,担保的效力问题是经济合同担保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践中,经济合同担保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经济合同无效,担保随之无效。经济合同为主合同,它自身无效,往往会涉及到从合同的效力,引起从合同失去存在依据,其效力随其丧失。
2、经济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例如,某银行贷款给某副食品商店,由某综合商业公司作保证人。这家副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某银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综合商业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替副食品商店归还贷款本息。综合商业公司认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台同,如今副食品商店已经破产.主合同已经消灭,从合同自然也不复存在。这种认为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破产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存在不适用破产程序,担保之从合同在主合同消失后仍继续有效,直至连带承担完毕主合同的义务。某综合商业公司应向某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经济合同有效,担保无效。担保作为经济合同的从合同或某一条款,由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自身无效。担保无效一般不影响经济合同的效力,经济合同继续有效。特殊情况下,担保无效也会导致经济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效力,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这种情况一般在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担保有效作经济合同有效的条款情况下发生,这是由担保的附条件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4日法(研)复字第39号批复对此作出解释,如果当事人双方以提供担保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无效时,其他条款或被担保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4、经济合同部分有效,担保合同有无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如果经济合同无效的部分,未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有效;经济合同无效的部分,涉及到担保的范围、期限等主要性问题,担保无效;经济合同无效部分涉及到担保部分内容,担保依涉及情况不同,效力往往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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