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期限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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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期限怎么确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期限怎么确定

一、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期限怎么确定

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期限确定: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期限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义务人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期限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期限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期限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

(一)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在确定诉讼期限的起算时间时,应当尽可能地不适用“应当知道”的标准进行推定,而更多地适用“知道”的标糊行认定。

(二)起算时间要考虑专业因素。许多损害发生的原因,难以为普通患者所能了解,有些药品的毒副作用所造成的损害,要经过数年时间才能清楚,因此,应当考虑除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不易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期限的起算就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期限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怎么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方的过错

在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过错时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1、医学判断法则。也就是说,如果医护人员在救治患者是,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则即使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也不成的责任。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也就是说,在造成医疗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

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护人员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3、最佳判断法则。也就是说,当如果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高于同行业标准的,并且该医护人员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此时对于该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要求要比一般标准高。

4、允许风险法则。就是说当医学发展产生能够治疗以往不能治愈绝症的医疗方法时,如果该方法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在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

具体来说如果医护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

实施了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时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但有下列情况不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期限怎么确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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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之所以发生医疗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争议和困惑,主要在于大家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的理解不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到的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两种情况,即医疗事故引起的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迥然不同。
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常被称为医疗过错赔偿纠纷)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标准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不难理解,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但实际里边学问很深。你说他知道,他说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还真的不知道。你说他虽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讲是应当知道的,权利人会说为什么我就应当知道?你说“应当”,我就“应当”吗?对此,司法实践的判定标准通常是以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单纯胆囊切除术后数天,因出现发烧、腹痛、进行性黄疸等症状,经权利人签署二次手术同意书而行胆肠吻合手术。此时的“二次手术同意书”就是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证据。再如,一般情况下单纯性阑尾炎手术后一周即可拆线出院,但某患者却非正常住院长达一月以上。若该患者或家属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一般规律可推定该患者或家属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即存在医疗过错情况)。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或侵害事实发生的时间。
对于既无证据证明,又不能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则诉讼时效从发现侵害事实的实际时间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产手术病史,10年后因行阑尾炎切除术意外发现腹腔内遗留有陈旧性纱布,则该例纠纷的诉讼时效则应从10年后意外发现的时间起算,此前既无证据、也无法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损害事实。
以上是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而对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言,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权利被侵害时”的理解不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必须具备一个前置条件,即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的确认权限专属于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及其以上各级医学会。在未经上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认定之前,医患双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而言,民法通则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理解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时起计算”。同时,医疗事故认定是一个需经特定程序的鉴定过程,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时间通常滞后于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或更长时间。不能以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已超过一年作为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
总上,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大体有四种起算点,即侵权损害发生之时、能证明知道侵权损害发生的相关证据形成之时、侵权损害事实被实际发现之时和医疗事故被法定机构认定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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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该怎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之所以发生医疗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争议和困惑,主要在于大家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的理解不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到的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两种情况,即医疗事故引起的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迥然不同。
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常被称为医疗过错赔偿纠纷)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标准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不难理解,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但实际里边学问很深。你说他知道,他说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还真的不知道。你说他虽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讲是应当知道的,权利人会说为什么我就应当知道?你说“应当”,我就“应当”吗?对此,司法实践的判定标准通常是以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单纯胆囊切除术后数天,因出现发烧、腹痛、进行性黄疸等症状,经权利人签署二次手术同意书而行胆肠吻合手术。此时的“二次手术同意书”就是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证据。再如,一般情况下单纯性阑尾炎手术后一周即可拆线出院,但某患者却非正常住院长达一月以上。若该患者或家属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一般规律可推定该患者或家属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即存在医疗过错情况)。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或侵害事实发生的时间。
对于既无证据证明,又不能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则诉讼时效从发现侵害事实的实际时间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产手术病史,10年后因行阑尾炎切除术意外发现腹腔内遗留有陈旧性纱布,则该例纠纷的诉讼时效则应从10年后意外发现的时间起算,此前既无证据、也无法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损害事实。
以上是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而对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言,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权利被侵害时”的理解不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必须具备一个前置条件,即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的确认权限专属于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及其以上各级医学会。在未经上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认定之前,医患双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而言,民法通则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理解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时起计算”。同时,医疗事故认定是一个需经特定程序的鉴定过程,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时间通常滞后于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或更长时间。不能以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已超过一年作为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
总上,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大体有四种起算点,即侵权损害发生之时、能证明知道侵权损害发生的相关证据形成之时、侵权损害事实被实际发现之时和医疗事故被法定机构认定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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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言,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权利被侵害时”的理解不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必须具备一个前置条件,即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的确认权限专属于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及其以上各级医学会。在未经上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认定之前,医患双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而言,民法通则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理解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时起计算”。同时,医疗事故认定是一个需经特定程序的鉴定过程,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时间通常滞后于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或更长时间。不能以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已超过一年作为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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