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怎样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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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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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怎样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怎样赔偿

一、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怎样赔偿

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赔偿,首先是要求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行为。由于出于非营利目的,故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在侵权期间,侵权人获得利益,权利人也有权申请财产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标准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侵犯肖像权赔偿金额范围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怎样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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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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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如何赔偿?
非盈利性导致肖像权侵犯的,应该赔偿对方精神损失,并且立即停止侵犯,赔礼道歉等。判定肖像权是否侵犯并不以盈利为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没有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就构成侵权行为。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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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吗
[律师回复]
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一般来说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果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则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二、现行与肖像权直接有关的法律条款
1、《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翁肖像权的行为。
4、《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审理现状
纵观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飞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像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肖审理的艾瑞比。鲍威尔。泰勒诉人像摄影杂志社侵犯著作权、肖像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晓浪诉深圳市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市园林索道管理处因肖像权纠纷上诉案,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即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以上的审判实例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行为人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行为人是否真正达到了营利的目的)。
四、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1、肖像、肖像权。
肖像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通过某种介质,对人体的外在形象的表现形式。如画像、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这里所说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在法律上,肖像应当更侧重于人的面部的外部形象,是指通过这个外部表现形式,一般正常的人都能辨认出其原形人。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借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但是,审判实践中,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依据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肖像权仅指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而肖像权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专属于公民个人的,因此,肖像权应当是肖像人的专属权。如果肖像权仅仅是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显然是极大地缩小了肖像权的权力范围。
2、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审判实践中,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妥的。例如,某甲与某乙恋爱多年,因种种原因,某乙要与某甲分手,某甲难以接受,于是将某乙的照片在网上邓以公布,并附注我爱某甲,为此,给某乙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试问某甲是否侵害了某乙的肖像权?虽然某甲未经某乙同意,使用了某乙的照片,但是某甲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审判实践中,并不能认定某甲构成对某乙的肖像权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它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对使用人作出的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并未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作出界定。要对侵害肖像权构成作出界定,应当从权力人的角度出发,从权力人的权力范围来确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肖像权是一种专属权,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受到损害,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具体讲,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当然,这样会存在公益性和新闻宣传性的使用肖像问题。新闻宣传性的使用可以规定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应当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当的使用补偿,这就相类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当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时,肖像人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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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不是必须盈利吗?
肖像权是不可以以盈利为目的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以盈利为目的来使用他人的肖像权的,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侵犯肖像权行为,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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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律师回复]
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一般来说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果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则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
二、现行与肖像权直接有关的法律条款
1、《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翁肖像权的行为。
4、《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审理现状
纵观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审理的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飞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审理的原告卓小红诉被告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像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肖审理的艾瑞比。鲍威尔。泰勒诉人像摄影杂志社侵犯著作权、肖像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审理的马晓浪诉深圳市湘鄂情酒楼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审理的昆明市园林索道管理处因肖像权纠纷上诉案,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即构成侵害肖像权有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以上的审判实例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行为人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行为人是否真正达到了营利的目的)。
四、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1、肖像、肖像权。
肖像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基于公民的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某一个人为主体,通过某种介质,对人体的外在形象的表现形式。如画像、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某一个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就形成肖像。肖像的特征,除肖像与原形人在客观上相互成为能让人力支配的物品外,再就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这里所说的形象,是指原形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在法律上,肖像应当更侧重于人的面部的外部形象,是指通过这个外部表现形式,一般正常的人都能辨认出其原形人。画像、照片等载体,如果其内容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肖像。如果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只有凭借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对比,才能确定这是某一自然人特有的一部分形象而非该自然人清晰完整的形象,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载体所表现的内容就是该自然人,则这一载体也不能称为该自然人的肖像。该自然人只是载体所表现内容的原形人,不是肖像人。由于这样的载体所表现的内容不构成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内容不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但是,审判实践中,人民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依据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肖像权仅指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而肖像权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专属于公民个人的,因此,肖像权应当是肖像人的专属权。如果肖像权仅仅是肖像人对使用肖像的营利权,显然是极大地缩小了肖像权的权力范围。
2、侵害肖像权的构成
审判实践中,以《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妥的。例如,某甲与某乙恋爱多年,因种种原因,某乙要与某甲分手,某甲难以接受,于是将某乙的照片在网上邓以公布,并附注我爱某甲,为此,给某乙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试问某甲是否侵害了某乙的肖像权?虽然某甲未经某乙同意,使用了某乙的照片,但是某甲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审判实践中,并不能认定某甲构成对某乙的肖像权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它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对使用人作出的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并未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作出界定。要对侵害肖像权构成作出界定,应当从权力人的角度出发,从权力人的权力范围来确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肖像权是一种专属权,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受到损害,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具体讲,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当然,这样会存在公益性和新闻宣传性的使用肖像问题。新闻宣传性的使用可以规定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应当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当的使用补偿,这就相类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当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时,肖像人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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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例如,认为某幅肖像是虚构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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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一定要盈利吗
构成侵犯肖像权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第二个是以盈利为目的,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处理方式是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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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一定要盈利吗
侵犯肖像权不以谋求利润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方许可的,肖像作品权利拥有者不得通过发表、租赁、复制、分发、展出等多种途径或手段来运用或公布他人的肖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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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一定要盈利吗
在维护肖像权方面,并不要求存在盈利的动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未经肖像权拥有者本人的明确同意,任何肖像成果的实际控制者均不得以发布、出租、复制、发行或展示等任意形式加以利用乃至公开其肖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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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都是知道的,我们国家关于公民的一些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公民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说其中就有肖像权,如果他人侵犯我们的肖像权,我们可以通过合当的途径来维护这个权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怎么处置侵犯肖像权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侵犯肖像权是犯法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类行为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只是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还不至于需要用《刑法》进行评价,因此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侵权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三、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关于根据法律规定怎么处置侵犯肖像权这个问题,侵犯肖像权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关于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其次就是肖像权匿名士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许多种,其中包括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这些非财产性的赔偿方式。当然也包括赔偿损失这种财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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