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没有撤销赠与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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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没有撤销赠与权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没有撤销赠与权

一、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没有撤销赠与权

继承人有没有撤销赠与权。如果被继承人的死亡与被赠与者有没有关系,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民法典规定股权可以写遗嘱继承

股权可以写进遗嘱继承中,公司章程另有没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权不可以继承的话,那么需要按照公司的相关合法章程决定死者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没有占有没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民法典规定谁不享有没有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导致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没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生效实施后,若被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其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没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没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没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没有撤销赠与权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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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蒋某辩称,刘某的过继行为未履行登记手续,对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2次住院,原告及其父未去照顾、未付医疗费。原告之父已将刘死亡赔偿款据为己有,被告为此还曾维权。被告决定撤回对涉案房产的赠与,收回原属于自己的财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长子刘之子,被告的次子刘无配偶和子女,去年6月因车祸死亡,其父先于其死亡。刘死后,经众人协商,同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过嗣到刘名下为子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有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由刘某继承,任何人无理由分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办完丧事。刘某之父刘在支取刘二死亡赔偿款过程中,未将属于蒋某的部分交付给蒋某。刘的遗产房屋三间,因涉及拆迁,蒋某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享有了涉及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拆迁奖励费用、还建房分配等)。
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蒋某作为刘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刘的遗产,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原告刘某继承,应认定是蒋某将涉案房屋赠与了刘某,但房产在未变更登记前仍为蒋某的财产,不能认定是刘某的财产。涉案房产虽被拆迁,物已灭失,但房屋的拆迁奖励款及还建新房权属原权利的延伸,仍归蒋某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被告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该撤销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由于蒋某撤销赠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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