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须是连带责任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并存的债务须是连带责任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并存的债务须是连带责任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一、并存的债务须是连带责任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并存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二、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并存的债务须是连带责任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并存的债务须是连带责任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一键咨询
  • 140****57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7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7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7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3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2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4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5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6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7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3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2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3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向我咨询了债务问题我也不太清楚,帮忙问一下债务承担中并存债务和连带保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尽管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关系密切,但二者在理论上的区别是明确的。主要表现在:
(一)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一旦承担协议有效成立,承担人据此承担的债务即为其自身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没有主从之分;而保证债务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履行的是主债务人的债务,而非其自身的债务。
(二)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债务之变动。如非基于加人时已存在的原因,对承担人的债务原则上并无影响;而在保证中,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往往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未区分主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从文义上理解,只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则区分了具体情况,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限制性规制。该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的规定本身有明显差异,大大限制了保证人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保证责任的适用。但无论如何,原债务的变动会对保证产生直接影响,这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一定区别。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 债务承担中并存债务和连带保证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小王一年前帮别人贷款一笔钱,如今那人突然跑路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并存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只要签了合同就会被承担,所以并存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答案是并存债务承担系由承担人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无疑增强了债务人履约的保障,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与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人的担保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同时,在外在表征上,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都表现为在原债权、债务之外,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因此,学说上一般认为,并存债务承担“这种方式大体上同于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以担保他人债务为目的”。有人甚至认为,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并存债务承担,并没有本质区别。另外,在美国法的第三人承担债务中,就直接将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视为保证关系。只不过,此时,第三人成为了主债务人,而原来的债务人则为保证人,与大陆法系的观念迥然有异。
尽管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关系密切,但二者在理论上的区别是明确的。主要表现在:
(1)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一旦承担协议有效成立,承担人据此承担的债务即为其自身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没有主从之分;而保证债务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履行的是主债务人的债务,而非其自身的债务。
(2)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债务之变动。如非基于加人时已存在的原因,对承担人的债务原则上并无影响;而在保证中,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往往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未区分主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从文义上理解,只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则区分了具体情况,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限制性规制。
(3)在责任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享有先诉抗辩权。
参考资料:
该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的规定本身有明显差异,大大限制了保证人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保证责任的适用。但无论如何,原债务的变动会对保证产生直接影响,这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一定区别。
不正确连带债务与非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了解一下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担保人没有明确写连带责任是否连带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担保人没有明确写连带责任是否连带,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出资瑕疵连带责任存在吗?
出资瑕疵连带责任是存在的。在我国的公司的出资瑕疵的处理中,如果是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其他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范围。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一旦出现风险,银行等保证人就要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责任就体现在: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对这种情况未作规定,不等于就没有法律依据,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犯法分包的连带责任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怎么确定
(一)因违法分包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 因违法分包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而言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务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而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根据《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 因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获得工程款,否则只能按“过错原则”进行赔偿。
(二)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面临被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给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处以罚款。
《认定查处办法》对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
(五)项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存在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被一定期限内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工程,甚者被降低资质等级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四)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被向社会公示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合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分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4.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
第九条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 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对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罗列的四种违法分包的情形,在认定违法分包情形时,尤为值得注意以下两点:

一、不是所有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分包行为,钢结构工程除外。

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为都属违法分包行为,只有将专业工程再分包或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7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怎么确定
(一)因违法分包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 因违法分包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而言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务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而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根据《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 因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获得工程款,否则只能按“过错原则”进行赔偿。
(二)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面临被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给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处以罚款。
《认定查处办法》对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
(五)项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存在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被一定期限内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工程,甚者被降低资质等级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四)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被向社会公示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合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分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4.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
第九条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 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对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罗列的四种违法分包的情形,在认定违法分包情形时,尤为值得注意以下两点:

一、不是所有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分包行为,钢结构工程除外。

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为都属违法分包行为,只有将专业工程再分包或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法分包的连带责任怎么确定
(一)因违法分包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 因违法分包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收缴当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其他合同而言有其特殊性,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建筑物材料和劳务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建筑物一旦建成,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转化为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无效后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而应适用“折价补偿”的原则。“折价补偿”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而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该建筑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根据《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 因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才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获得工程款,否则只能按“过错原则”进行赔偿。
(二)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面临被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给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处以罚款。
《认定查处办法》对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进一步细化。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
(五)项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存在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被一定期限内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工程,甚者被降低资质等级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四)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会被记入信用档案并被向社会公示
根据《认定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合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分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4.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
第九条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 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对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罗列的四种违法分包的情形,在认定违法分包情形时,尤为值得注意以下两点:

一、不是所有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分包行为,钢结构工程除外。

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为都属违法分包行为,只有将专业工程再分包或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并存的债务须是连带责任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