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诈骗如何追缴损失?
遭遇诈骗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缴损失,追赃有以下方式:
1、公安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3、诈骗人主动退赃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二、如何最大程度追赃挽损
1、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提前介入案件时,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资产情况、赃款赃物资金去向等,尽早查封扣押冻结,增加可退赔的财产范围。
2、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作为直接利益受损者,对于被告人资产往往能提供更多直接的线索,注意听取并记录,梳理可供查证的线索并移交侦查机关。
3、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时充分释法说理,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向嫌疑人释明退赔可获从宽处理的诉讼利益。促使嫌疑人真诚悔罪,主动交代赃款赃物去向,联系家属代为退赃。
三、重处10%的诈骗行为有哪些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四、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
遭遇诈骗之后,那么应当及时的报警是可以追回自己的损失的。遭遇诈骗如何追缴损失,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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