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无保险又不出医疗费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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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对方无保险又不出医疗费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交通事故对方无保险又不出医疗费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对方无保险又不出医疗费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无保险又不出医疗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方不垫付医疗费如何办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其次,对方不支付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可以自己先垫付。

2、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3、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基金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三、交通事故对方不垫付医疗费能不能法院起诉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方不垫付一般不会被起诉;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垫付医药费的问题全凭自愿,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责任方必须进行垫付,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交通事故人被撞伤对方不付医疗费的,可以由受害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拒不赔偿额,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要求法院裁判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对方无保险又不出医疗费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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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中医疗用药不赔付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可否赔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非医保用药部分。  一般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中都会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这是一种格式条款。那么在理赔中,是否就需按照车主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进行赔偿,只在医疗费用中就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偿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其实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于该条款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责任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对医疗费用赔付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应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报销标准确定。因治疗确需使用标准以外的药品,被保险人主张列入保险赔付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药品不属于治疗必需药品的除外。”可知,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对于认为不需赔偿的药物应举证是不属于治疗必须的药物。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进行赔偿。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受伤者依法得到赔偿,而且上述两种险种属商业性质的保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福利性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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