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么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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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么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么的

一、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么的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的方式:

1、依法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份转让的场所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规定有:

(1)股份发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有怎么的限制条件呢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是禁止的,仅特例除外,比如出现了以下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况,股份公司不能回购自身的股权,股东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么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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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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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记名股票转让有限制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
除法律对起转让有所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股东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进行,这就对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予以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中转让股份的场所便是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之一。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就是说,股票交易场所并不是仅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集中市场,而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也可以。这种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过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其场所内交易的股票,也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而不是任何一种不规则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股票都可以在其中进行交易。
但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唯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依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本法和有关法律及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过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规定期限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依公司法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否则应属于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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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记名股票(权)转让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
记名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而上市公司只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全部为记名股票,并置备股东名册。而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也同样为记名股票,而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其余股份,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法人股必须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记名股票有发起人记名股票与非发起人记名股票之区别。实务中,其区别之一在于发起人记名股票必须在工商登记中注册登记,而非发起人记名股票只是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中记载,而未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非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修改或删除,因为只有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提出了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而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所在股份有限公司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之分。只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显而易见,《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相悖。在实务中也是行不通的。而且,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要求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可以到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应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且从该条文所在的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二节“股份转让”移到第三节“上市公司”篇幅中去。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采取自由原则。各国法律一般不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作出规定。但是,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予以相应限制。这种限制往往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例如,瑞士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受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的转让加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只有当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取得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公司法》对“记名股份转让”规定:“对股份的限制可以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之中。如果股份有限的章程规定了股份转让限制,那么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就与有限公司所适用的那些规则相同。”甚至某些国家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比如荷兰公司法、意大利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荷兰人、意大利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记名股票作出了限制。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四、原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份转让
我国原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现行《公司法》中取消了定向募集方式。目前,记名股票(权)转让的实务中,大量的记名股权属于原定向募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股权证。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记名股票(权)转让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
记名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而上市公司只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全部为记名股票,并置备股东名册。而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也同样为记名股票,而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其余股份,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法人股必须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记名股票有发起人记名股票与非发起人记名股票之区别。实务中,其区别之一在于发起人记名股票必须在工商登记中注册登记,而非发起人记名股票只是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中记载,而未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非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修改或删除,因为只有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提出了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而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所在股份有限公司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之分。只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显而易见,《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相悖。在实务中也是行不通的。而且,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要求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可以到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应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且从该条文所在的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二节“股份转让”移到第三节“上市公司”篇幅中去。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采取自由原则。各国法律一般不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作出规定。但是,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予以相应限制。这种限制往往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例如,瑞士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受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的转让加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只有当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取得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公司法》对“记名股份转让”规定:“对股份的限制可以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之中。如果股份有限的章程规定了股份转让限制,那么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就与有限公司所适用的那些规则相同。”甚至某些国家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比如荷兰公司法、意大利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荷兰人、意大利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记名股票作出了限制。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四、原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份转让
我国原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现行《公司法》中取消了定向募集方式。目前,记名股票(权)转让的实务中,大量的记名股权属于原定向募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股权证。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记名股票(权)转让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
记名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而上市公司只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全部为记名股票,并置备股东名册。而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也同样为记名股票,而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其余股份,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法人股必须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记名股票有发起人记名股票与非发起人记名股票之区别。实务中,其区别之一在于发起人记名股票必须在工商登记中注册登记,而非发起人记名股票只是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中记载,而未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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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修改或删除,因为只有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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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份转让
我国原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现行《公司法》中取消了定向募集方式。目前,记名股票(权)转让的实务中,大量的记名股权属于原定向募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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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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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二节“股份转让”移到第三节“上市公司”篇幅中去。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采取自由原则。各国法律一般不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作出规定。但是,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予以相应限制。这种限制往往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例如,瑞士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受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的转让加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只有当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取得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公司法》对“记名股份转让”规定:“对股份的限制可以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之中。如果股份有限的章程规定了股份转让限制,那么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就与有限公司所适用的那些规则相同。”甚至某些国家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比如荷兰公司法、意大利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荷兰人、意大利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记名股票作出了限制。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四、原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份转让
我国原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现行《公司法》中取消了定向募集方式。目前,记名股票(权)转让的实务中,大量的记名股权属于原定向募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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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记名股票(权)转让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
记名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而上市公司只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全部为记名股票,并置备股东名册。而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也同样为记名股票,而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其余股份,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法人股必须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记名股票有发起人记名股票与非发起人记名股票之区别。实务中,其区别之一在于发起人记名股票必须在工商登记中注册登记,而非发起人记名股票只是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中记载,而未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非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修改或删除,因为只有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提出了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而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所在股份有限公司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之分。只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显而易见,《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相悖。在实务中也是行不通的。而且,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要求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可以到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应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且从该条文所在的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二节“股份转让”移到第三节“上市公司”篇幅中去。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采取自由原则。各国法律一般不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作出规定。但是,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予以相应限制。这种限制往往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例如,瑞士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受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的转让加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只有当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取得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公司法》对“记名股份转让”规定:“对股份的限制可以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之中。如果股份有限的章程规定了股份转让限制,那么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就与有限公司所适用的那些规则相同。”甚至某些国家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比如荷兰公司法、意大利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荷兰人、意大利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记名股票作出了限制。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四、原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份转让
我国原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现行《公司法》中取消了定向募集方式。目前,记名股票(权)转让的实务中,大量的记名股权属于原定向募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股权证。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是应该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记名股票(权)转让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
记名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的股票。根据《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而上市公司只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全部为记名股票,并置备股东名册。而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也同样为记名股票,而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其余股份,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法人股必须是记名股票。由此可见,记名股票有发起人记名股票与非发起人记名股票之区别。实务中,其区别之一在于发起人记名股票必须在工商登记中注册登记,而非发起人记名股票只是在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中记载,而未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法律效力。非发起人记名股票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修改或删除,因为只有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提出了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而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所在股份有限公司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之分。只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显而易见,《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相悖。在实务中也是行不通的。而且,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要求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可以到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应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且从该条文所在的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二节“股份转让”移到第三节“上市公司”篇幅中去。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采取自由原则。各国法律一般不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作出规定。但是,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予以相应限制。这种限制往往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例如,瑞士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受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的转让加以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只有当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取得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公司法》对“记名股份转让”规定:“对股份的限制可以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之中。如果股份有限的章程规定了股份转让限制,那么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就与有限公司所适用的那些规则相同。”甚至某些国家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比如荷兰公司法、意大利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某些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荷兰人、意大利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记名股票作出了限制。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记名股票转让作出限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记名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的,应按章程规定,章程规定应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其他股东同意以市场价格受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从其规定。
四、原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份转让
我国原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现行《公司法》中取消了定向募集方式。目前,记名股票(权)转让的实务中,大量的记名股权属于原定向募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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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投票。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不记名股票相对应。过户要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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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转让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
除法律对起转让有所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股东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进行,这就对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予以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中转让股份的场所便是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之一。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就是说,股票交易场所并不是仅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集中市场,而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也可以。这种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过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其场所内交易的股票,也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而不是任何一种不规则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股票都可以在其中进行交易。
但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唯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依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本法和有关法律及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过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规定期限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依公司法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否则应属于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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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股票如何转让(002)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记名股票如何转让(002)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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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
除法律对起转让有所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股东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进行,这就对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予以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中转让股份的场所便是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之一。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就是说,股票交易场所并不是仅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集中市场,而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也可以。这种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过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其场所内交易的股票,也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而不是任何一种不规则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股票都可以在其中进行交易。
但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唯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依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本法和有关法律及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过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规定期限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依公司法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否则应属于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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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股票的转让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不记名股票的转让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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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股票股权转让协议,股票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转让方),一家依照____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受让方”),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司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双方”。 序 言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由转让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投资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为____万美元,经营期限为____年。 鉴于,转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_______的股权(下简称“目标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 故此,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目标股权: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 第二段规定的含义。 1.2 转让价款:具有本协议第 2.2条规定的含义。 1.3 生效日:具有本协议第 7.1条规定的含义。 1.4 审批机关: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目标股权的转让 2.1 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目标股权,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转让方受让目标股权。 2.2 作为取得目标股权的对价,受让方将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____万(____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价款(下简称“转让价款”)。汇率按实际汇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计算。 第三条 定金及付款安排 3.1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定后____日内,受让方应将相等于____万(____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3.2 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____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受让方的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____日内仍未能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已付定金归转让方所有。如果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签字后____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则转让方应在该____日期满后____天之内将定金全部无息返还给受让方。 3.3 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定金之后,双方应立即促使目标公司到审批机关办理转让目标股权的相应手续。在生效日后____日,受让方应将剩余的转让价款相当于____万(____万)美元的等值人民币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4 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双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到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的登记。 3.5 双方在此确认,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之前,尽管有关目标股权的转让已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目标股权仍为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无权行使与目标股权有关的任何权益。只有当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时,目标股权的所有权才自动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 3.6 受 3.5条规定的内容的约束,自生效日起,受让方应根据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目标公司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4.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本协议生效日,转让方向受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4. 1.1 转让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4. 1.2 转让方在本协议的签订日,合法拥有目标股权及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力; 4. 1.3 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目标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目标公司未为 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4. 1.4 不存在未了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诉讼或仲裁。 4.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本协议生效日,受让方向转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4. 2.1 受让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4. 2.2 受让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五条 费用 5.1 受让方将承担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的所有银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2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登记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5.3 因目标股权的转让而发生的税金,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平均负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果受让方未在本协议 3.1条或 3.3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延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6.2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 第七条 效力 7.1 本协议将提交审批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生效日”)。 第八条 适用法律 8.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10.2 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履行完毕之后5年内仍然有效。 10.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迟履约而给予的延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及作为债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拥有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今后类似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10.4 本协议构成双方有关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谅解和安排。 10.5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通力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对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公平合理地予以解决。 10.6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____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____份报送审批机关。 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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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人死亡后,股票转让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开票吗
[律师回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开票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变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2.出让和受让双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出让或同意受让的决议
出让方是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
3.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出让方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让方是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摘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2)受让方企业同意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的决议
6)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0)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11)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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