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能够转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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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能够转让吗

一、共同借款人追偿权能够转让吗

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能够转让,因为追偿权也属于债权,债权转让只要通知了债务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就能够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对方能够写借款吗

股权转让对方不能够写借款。

一、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2、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3、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如下:

1、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能够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条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个人借条能够转让吗

个人借条属于债权,是能够进行转让的,而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达到债权的转让,但是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的性质要允许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能够转让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能够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够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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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叔叔想要进行债权转让,给他一个朋友,所以想问南债权转让怎么样转让才能够生效呢
[律师回复]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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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抚养权的变更
子女的抚养权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是会作出安排的,但日后要是客观原因发生了变化,那么是可以进行抚养权的变更的。不过抚养权的变更都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并且要满足变更条件的才行。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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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
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1月,A公司、杨某共同与B公司达成并购合作意向,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协议解除了该合作事宜。1月30日,合同双方就解除以后的还款事项又达成协议,明确了A公司、杨某具体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3月30日,B公司与A公司、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A公司、杨某拖欠其债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同时,A公司、杨某又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其所欠债务及应当清偿的时间又重新予以确认。6月12日,C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徐某。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
本案中,原始的债权人是B公司、债务人是A公司、杨某,原始的债权依据是1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签订的《解除合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在3月31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3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又签订《解除合约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B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到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故具有通知性质的、3月30日C公司(甲方)与佳竹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债权金额再次的约定,也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因《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与《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在金额上存在区别,即前者要扣除中介费,后者未扣除中介费,在两者有区别的情况下,尤其是后者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应以债权转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而不能以债权受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否则受让债权就会大于转让债权。
案涉系列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案涉系列合同,原债权人B公司将其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让与C公司,C公司又全部让与徐某。故本案中,徐某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B公司以及C公司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其并非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徐某以A公司及杨某为被告向一审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对案涉合同涉及的债权本金总额3000万元以及尚未支付本金1700万元均无异议。鉴于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杨某从应支付给徐某的全部债权中预先扣除应付给案外人舒航的中介费150万元,且舒航已在另案该笔中介费,故本案争议的债权本金为1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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