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是否算经济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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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围标是否算经济犯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围标是否算经济犯罪

一、围标是否算经济犯罪

算。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砍经济林是否构成犯罪

砍经济林是会构成犯罪的,涉嫌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砍经济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经济犯罪是否可以判缓

经济犯罪判缓刑的后果是原判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围标是否算经济犯罪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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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上述观点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经济犯罪是触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各种规范的应受惩罚的行为;二是经济犯罪是危害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每一种观点又都存在各目的不足。
第一,把经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简单地视为对“信誉关系”的滥用,实际是把具体的客体当作了整体的客体,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毕竟只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原则而不是全部原则。
第二.把经济犯罪归纳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同样是以点代面,以部分代整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一般包括交换、消费等领域,而这些环节只不过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把经济犯罪归纳为“非法经济行为”,同样不能包括所有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的犯罪行为。例如,从德国《第二次防止经济犯罪法案》中就不难看出经济犯罪远远不是“非法经济行为”所能概括的。该法案所规定的“伪造明显有证据价值的数据”一罪。虽然主要是因为银行票据、支付等业务中要经常从计算机中检索和处理数据,用来计算利息和兑换比率率等。且由于这些数据经过处理能对将采的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必须加以保护。但此罪要求的犯罪构成仅是伪造明显证据之价值的数据。它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意图。那么,我们就不好把这种伪造当作“非法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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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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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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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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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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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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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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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但是我发现他有经济犯罪的行为,请问经济犯罪一般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一般判多少年要按不同的犯罪类型,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从罚款到死刑皆有案例。
以贪污罪为例
处罚:根据《刑法》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的数额大小和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又如金融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外经济纠纷仲裁的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 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 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再进行诉讼。 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 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申请撤销时一般不再从实体进行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 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7.两者收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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