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一、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司法鉴定人是依法取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人执业证书,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鉴定意见的自然人。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回避决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是在检察院就由检察长决定,不论是在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是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民事案件如何转刑事案件

1、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和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法律条件是指依照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2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6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3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7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3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7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3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6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4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6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1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4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8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2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0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6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由谁决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由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留守人员工资由谁决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公司决定,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请参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如下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留守岗位职责 1.留守人员的总职责是:“查漏补缺,全面保护公司财产”,尽可能做到全面、细致、妥善。 2.留守人员每月有四天的休息日。正常工作时间: 每日18:30--次日8:00 3.留守人员必须每日对所有场所进行检查,查看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其它涉 及到安全的因素进行排查及排除,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关闭场所。 4.同时要负责留守期间的来客接待、电话接听、货物接管及紧急事件的处理, 做好相关登记或并有关人员联系。 5.上午上班门市的开门及下午下班的关门。 6.留守人员因事不能正常留守时,请妥善处理相关职责后,并报请总经办后方 可离开。 7.留守人员必须在留守期间认真工作,绝不能出现与公司其它要求背道而驰的 行为。 8.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防偷,防盗,防抢。等待下一步资产处理时,清点,盘存,运输。 管理人完成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协助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负责破产企业的安保工作、保卫破产财产,协助清理对外债权、确认破产债权等等。 严格从法律上说属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
留守人员工资由谁决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公司决定,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请参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如下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留守岗位职责 1.留守人员的总职责是:“查漏补缺,全面保护公司财产”,尽可能做到全面、细致、妥善。 2.留守人员每月有四天的休息日。正常工作时间: 每日18:30--次日8:00 3.留守人员必须每日对所有场所进行检查,查看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其它涉 及到安全的因素进行排查及排除,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关闭场所。 4.同时要负责留守期间的来客接待、电话接听、货物接管及紧急事件的处理, 做好相关登记或并有关人员联系。 5.上午上班门市的开门及下午下班的关门。 6.留守人员因事不能正常留守时,请妥善处理相关职责后,并报请总经办后方 可离开。 7.留守人员必须在留守期间认真工作,绝不能出现与公司其它要求背道而驰的 行为。 8.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防偷,防盗,防抢。等待下一步资产处理时,清点,盘存,运输。 管理人完成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协助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负责破产企业的安保工作、保卫破产财产,协助清理对外债权、确认破产债权等等。 严格从法律上说属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司法鉴定人是持有专业资格并受司法机关委任的人员,负责诉讼和仲裁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院长或检察长在审判和检察院内部处理鉴定人的回避事宜。回避申请可口头或书面提出,口头申请需记录在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留守人员工资由谁来决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公司决定,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请参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如下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留守岗位职责 1.留守人员的总职责是:“查漏补缺,全面保护公司财产”,尽可能做到全面、细致、妥善。 2.留守人员每月有四天的休息日。正常工作时间: 每日18:30--次日8:00 3.留守人员必须每日对所有场所进行检查,查看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其它涉 及到安全的因素进行排查及排除,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关闭场所。 4.同时要负责留守期间的来客接待、电话接听、货物接管及紧急事件的处理, 做好相关登记或并有关人员联系。 5.上午上班门市的开门及下午下班的关门。 6.留守人员因事不能正常留守时,请妥善处理相关职责后,并报请总经办后方 可离开。 7.留守人员必须在留守期间认真工作,绝不能出现与公司其它要求背道而驰的 行为。 8.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防偷,防盗,防抢。等待下一步资产处理时,清点,盘存,运输。 管理人完成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协助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负责破产企业的安保工作、保卫破产财产,协助清理对外债权、确认破产债权等等。 严格从法律上说属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4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留守人员的工资是由谁决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公司决定,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请参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如下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留守岗位职责 1.留守人员的总职责是:“查漏补缺,全面保护公司财产”,尽可能做到全面、细致、妥善。 2.留守人员每月有四天的休息日。正常工作时间: 每日18:30--次日8:00 3.留守人员必须每日对所有场所进行检查,查看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其它涉 及到安全的因素进行排查及排除,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关闭场所。 4.同时要负责留守期间的来客接待、电话接听、货物接管及紧急事件的处理, 做好相关登记或并有关人员联系。 5.上午上班门市的开门及下午下班的关门。 6.留守人员因事不能正常留守时,请妥善处理相关职责后,并报请总经办后方 可离开。 7.留守人员必须在留守期间认真工作,绝不能出现与公司其它要求背道而驰的 行为。 8.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防偷,防盗,防抢。等待下一步资产处理时,清点,盘存,运输。 管理人完成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协助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负责破产企业的安保工作、保卫破产财产,协助清理对外债权、确认破产债权等等。 严格从法律上说属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公务员回避由谁认定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应由其所属单位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共同决定。回避制度指审判员等人员在特定情形下退出案件审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这一制度旨在实现司法公正。
10w+浏览
行政类
我的一个朋友是仲裁员,现在听说仲裁员有时候还得回避才行,咨询下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决定
[律师回复] 回避的理由,又称作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即构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作了明确的规定,《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前款
(三)中“其他关系”系指:
(一)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
(四)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我国《仲裁法》及《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地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办案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或者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前几天我朋友说伤了到现在还没有伤残鉴定请问有关员工的工伤鉴定由谁去申请啊。
[律师回复] 发生工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受伤之间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42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鉴定由谁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由谁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三)是工会组织。
(一)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三)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二、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综上,如果发生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
工伤鉴定由谁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由谁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三)是工会组织。
(一)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三)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二、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综上,如果发生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司法鉴定 > 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