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恶意逃债需要如何处理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变造企业债券罪的量刑情况如下:
一、伪造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述刑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公司解散后债权要如何处理
公司解散后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也会一并进行清算。
清算后,对于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应当向债务人主张;对于债权人对解散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的时间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成立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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