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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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一、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法院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如果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的,对于犯罪分子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一、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有毒食品罪既遂法院会判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生产伪劣种子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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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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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既遂怎么判定呢?领导让我去办这件事情,可是我也不懂,所以过来集思广益,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噢!要不然就要失业了!!
[律师回复] 这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既遂的判定方法
1、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2、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3、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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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化妆品公司老板,但我的公司因为生产一些伪劣化妆品被我知道了,现在我想问问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是否存在犯罪未遂,谢谢
[律师回复] 《刑法》第23 条第1 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二是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即“未得逞”,也就是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的,就可以构成未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行为犯,其实行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就可视为犯罪着手。对于行为犯,一般认为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或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既遂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该是生产、销售行为的完成,但从刑法规定来看,是销售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为既遂的标准。无论采取哪种情况,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并且在达到既遂之前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下来,就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存在的,如行为人刚开始销售伪劣产品就被抓获。所以,从犯罪未遂的理论上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存在未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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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种子罪怎么构成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验收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又先后于、和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肥,是指经化学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或者兼可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一类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使用效能,则就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已经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无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已不能给植物养分而促使其生产等等。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品,其虽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无法达到合格产品所应有的使用效能,如农药、兽药、化肥的成份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效用等。这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未遂会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未遂会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7月至8月在经营某钢铁有限公司期间,组织工人以废钢铁为原料,生产质量不合格的钢材,后因被及时查处而未能销售。经评估,该批钢材共计价值392535元。[分歧]本案中,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分歧,但对其量刑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条根据销售金额在5万至20万、20万至50万、50万至200万、200万元以上等不同情形,相应规定了四个量刑档。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已达到第2档,即20万至50万的数额标准,故应在该量刑档,即2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货值金额不同于销售金额,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只有货值金额,不存在销售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然未遂犯的定罪标准数额是既遂犯的3倍,那么未遂情况下每个量刑档的数额标准均应以既遂情况下销售金额的3倍来确定,即未遂情况下应以货值金额15至60万、60万至150万、150万至600万、600万元以上等四个情形来对应上述刑法规定的四种量刑档。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尚未达到60万元,因此应在第1量刑档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评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多发犯罪,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现实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大多在伪劣产品刚销售一部分,或者根本未来得及销售便被查获。对于这种未遂状态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值得考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规定系以销售金额为据,因此只适用于既遂状态。对于未遂犯,《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解释》对未遂犯的定罪标准给予了明确规定。但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对于未遂犯的量刑标准没有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影响了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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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条根据销售金额在5万至20万、20万至50万、50万至200万、200万元以上等不同情形,相应规定了四个量刑档。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已达到第2档,即20万至50万的数额标准,故应在该量刑档,即2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货值金额不同于销售金额,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只有货值金额,不存在销售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然未遂犯的定罪标准数额是既遂犯的3倍,那么未遂情况下每个量刑档的数额标准均应以既遂情况下销售金额的3倍来确定,即未遂情况下应以货值金额15至60万、60万至150万、150万至600万、600万元以上等四个情形来对应上述刑法规定的四种量刑档。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尚未达到60万元,因此应在第1量刑档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评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多发犯罪,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现实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大多在伪劣产品刚销售一部分,或者根本未来得及销售便被查获。对于这种未遂状态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值得考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规定系以销售金额为据,因此只适用于既遂状态。对于未遂犯,《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解释》对未遂犯的定罪标准给予了明确规定。但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对于未遂犯的量刑标准没有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影响了司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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