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还侵占所得可能会被减刑30%以下
构成犯罪退赃的,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对象不尽相同、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2)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2、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
(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
一般而言,行为人在某单位的职责职权通常来源于以下几点:
(1)单位对于本单位岗位具体职责、职权范围的明确规定或授权;
(2)得到单位领导认可的惯常工作;
(3)来源于有权安排工作的领导的临时授权。
如果行为人是利用以上职权所形成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则可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在判定时不仅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素理解为行为要件,更应将其理解为对诚实信用信托关系客体的昭示。
据此,侵害诚实信用信托关系的客观行为和方式就不能局限于主管、经手和管理等客观外在的形式特征。基于侵犯诚实信用信托关系可能性的立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是“利用因承担事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行为人具有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就对单位负有忠诚、奉公的义务,其利用该地位侵占本单位财产,必然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益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单位基于信赖赋予其一定的职务)。因此,利用因承担事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解读。
已经利用职权侵占了单位财产的公民,若是想要自己受到的刑事处罚轻一些,可以在被法院判刑之前就退还全部的赃款。阅读此文后,如果依旧对职务侵占返还可以减刑多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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