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

一、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

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中可以多给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分配遗产。

另外,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走了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遗产吗

已经去世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其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也就是代位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可以继承吗

对于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但祖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孙子女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可以解答您所面临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可以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6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3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8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8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2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6****65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8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6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6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0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7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2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4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2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生活困难的人能多继承遗产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生活困难的人能多继承遗产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生活困难的人能否多继承遗产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生活困难的人能否多继承遗产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怎么领?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 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 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生活困难的人能不能多继承遗产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生活困难的人能不能多继承遗产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亲属不同意,继承遗产难实现,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5月22日,广西田阳县人民宣判一起与亲子鉴定相关的返还遗产纠纷案件,因死者亲属不同意开棺取材,鉴定部门无法做DNA鉴定,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4日田州镇供销合作社职工钟某因病死亡,其丧事由钟某的侄子钟某某一手操办。钟某的妻子早逝,夫妻无儿无女,有一处房产无人继承。钟某的两个姐姐钟某娥、钟某菊和钟某某对该处房产发生争执。田州镇居民委员会经调解,由钟某娥、钟某某两人共管。另外,钟某某还到供销社和保险公司领取了钟某的各种补偿费共计1.3万余元。  2005年8月11日,钟某陆(2005年2月22日出生)以钟某儿子的身份向要求继承遗产,并于2005年9月21日向田阳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  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因钟某菊不同意开棺取材,鉴定无法进行。  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说明被告保管的财产是其本人的合法财产。在该案中原告以自己是钟某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继承遗产,但原告的母亲与钟某没有登记结婚,钟某也没有任何遗嘱,原告方向所举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原告与钟某的父子关系。由于钟某亲属不同意开棺取材,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可强制开棺,故鉴定部门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因此,原告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没有能向提供其本人是钟某亲生儿子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向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被告保管的财产是原告本人的合法财产,原告方未完成一定的证明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生活困难的人能够多继承遗产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生活困难的人能够多继承遗产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