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具有没有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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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具有没有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没有帮助。
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具有没有效力

一、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具有没有效力

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有没有效,自然人可以立遗嘱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没有没有公证的房屋遗嘱有没有效

遗嘱是否有没有效与该遗嘱公不公证没有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形式,遗嘱就有没有效。

遗嘱有没有效的实质要件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没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没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没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立遗嘱人遗嘱没有没有公证是否有没有效

立遗嘱人遗嘱没有没有公证是否有没有效要看该遗嘱是否符合遗嘱有没有效的要件,如果符合则不公证也是有没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一、立遗嘱人具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没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没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没有没有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四、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五、遗嘱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具有没有效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没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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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具有效力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具有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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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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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案例: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回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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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后原遗嘱还有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子拆迁后原遗嘱还有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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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案例: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回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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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口头遗嘱需要符合什么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遗嘱需要符合什么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第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口头遗嘱需要符合什么前提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第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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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子拆迁后原遗嘱还有没有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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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电脑的普及,当事人以电脑打印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中,现在大多以打印件的形式出现,由于在公证和律师见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和律师都会核对立遗嘱人的身份、并对立遗嘱人作相应的笔录,而后再以打印件的形式制作遗嘱,所以,在这类形式的遗嘱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打印件的法律效力理应予以认定。
但在自书遗嘱中,打印的自书遗嘱是否应予以认定,现在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持支持观点者认为,目前,电脑书写已逐步代替了笔墨书写,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虽然该法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上述规定不适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等其他情形。所以,只要是被继承人亲自所打印的遗嘱,理应认定为有效。

二,持否定观点者认为,遗嘱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开始生效,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已经死亡,发生纠纷后,往往是众口纷词,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仅能通过各种推断来分辨遗嘱是否出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目前,《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打印件遗嘱因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外人无法分辨遗嘱内容是否真实,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否存在骗签和胁迫签名,或在空白纸张上先有签名后打印等情况。电脑打印的遗嘱,因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很难判断其真实性。
打印遗嘱要被认定为有效性,应有其严格的认定。笔者先从几个实务案例出发进行讨论。
案例
一:孙某去世后,其两个儿子孙甲和孙乙作为其仅有的两个法定继承人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孙甲作为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来继承遗产,孙乙主张按遗嘱继承来继承遗产,并且提供了一份由孙某签字的打印遗嘱。在本案中无其他证据,孙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份打印遗嘱的出处、由谁打印。孙甲对于孙乙提供的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被继承人孙某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文化程度较低且生前不曾学过电脑打字,所以该份遗嘱是孙乙伪造的。认为,在孙某不具备打字的能力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该份遗嘱系孙某生前所制作,故应认定孙乙提供的打印遗嘱不具备遗嘱合法成立的要件,本案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案例
二:被继承人马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母亲马甲、妻子刘某和女儿马丙。马甲为继承马某的遗产,以刘某和马丙为被告诉至,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刘某和马丙应诉后,提供了一份马某的自书打印遗嘱,在该份遗嘱上,马某将其合法财产均留给了妻子和女儿。马甲对于该份遗嘱上的马某的签字予以认可,但认为非有效的遗嘱。针对该份打印遗嘱是否为马某的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和马丙认为,马某系公司经理,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使用电脑打字。刘某和马丙提供了马某生前工作单位中所使用的电脑,该电脑上存有该份打印遗嘱的电子档,且存档日期与该份遗嘱的手写日期相同。认为,刘某和马丙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均能证明被继承人马某生前会打字,且该份遗嘱在很大程度上系马某生前所制作,故应认定刘某和马丙提供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按遗嘱继承原则继承相关的遗产。
从上述的案例出发,笔者认为自书打印遗嘱除具备遗嘱成立的相关必备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亲自打字和打印。打印遗嘱是由电子文件转化而来,不可能像亲自书写的遗嘱一样只存在唯一性,如要认定其真实有效性,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打字和打印。由于在案件审理中,立遗嘱人必然已经去世,如何认定系其亲自打字和打印的,常需依靠证据优势原则和办案法官的生活常识。例如,立遗嘱人生前是否常通过使用电脑打字进行文字操作;该打印遗嘱的电子版本是否存在于立遗嘱人经常使用的电脑中或电子媒介中(当然,立遗嘱人有时候并不使用这些电脑进行操作)。如果立遗嘱人自己不会打字,而是请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份遗嘱是否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呢?笔者认为,此类打印遗嘱虽然可能口授了相关遗嘱内容,但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故该份遗嘱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及证人,证明遗嘱是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
2、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是自书遗嘱,故必须有立遗嘱人亲自签名。如果当事人证明遗嘱电子稿保存于立遗嘱人的个人电脑中,但遗嘱上缺少立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就很难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缺少订立遗嘱的时间信息,笔者认为应当探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分析。
例如,浙江省曾经审结的一起遗嘱案件,对于如何认定自书打印遗嘱的效力,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司法经验。在该起案件中,涉案遗嘱由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当事人未提供其他证据。一审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故本案中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电脑打印也是遗书书写的一种方式,遗嘱人为普通公民,法律无法要求其所留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属于确认无效。二审最终认为,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同样属有效遗嘱,故据此予以改判。当事人又申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高院审查了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信息的事实后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故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普通公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并不非常深入,故法律不应对普通公民从事的民事行为设立过于专业的标准。普通公民所立的遗嘱即便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能怎么出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遗嘱如何出具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遗嘱生效需具备哪些实质要件
遗嘱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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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吗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因为,法律中要求立遗嘱人必须要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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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认定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的认定和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复杂一些的情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
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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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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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对遗产是否具有处置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处置权,他只能按遗嘱说的去处分。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①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等等。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②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如:A.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手中时,遗嘱执行人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权利,如果遗产有孽息,有权代为收取;B.被继承人遗留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或胎儿,而被继承人又没有用遗嘱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或者被继承人遗有债务和欠交的税款时,遗嘱执行人有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用遗产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和交纳税款;C.召集主持继承人会议,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者指定的数额分割遗产;D.将遗嘱中遗赠的财产数额或特定的财物交给受遗赠人等。
③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这里所谓的“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是指未经清算和按遗嘱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擅自处分未经分割的遗产或者有妨害遗嘱执行人的执行职务的行为,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责令妨碍其执行遗嘱活动的人承担由于其行为而给自己和遗嘱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④报酬求偿权。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未有明确规定。梁慧星教授负责的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草案》第六十条规定:“遗嘱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执行人指定报酬。遗嘱人没有作出上述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得请求报酬。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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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自书遗嘱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打印的自书遗嘱效力如何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怎么订立自书遗嘱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确认遗嘱效力该如何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确认遗嘱效力该如何起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就遗嘱效力来的话,需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去立案。
在立案的时候,需要带着您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根据不同的遗嘱类型而有所区别。因为遗嘱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遗嘱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
2、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继承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欺骗;
3、被继承人存在另一份日期在争议遗嘱的日期之后的遗嘱等。
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在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上存在瑕疵;
2、存在其他效力更高的遗嘱等。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提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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