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在哪里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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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一般在当地看守所关押。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期间,除委托律师可会见外,其他人不能探视,但可送生活用品和生活费。家属只能等到案子判决并生效后才能探视。若对刑拘在哪里执行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刑拘在哪里执行

  刑事拘留一般在当地看守所关押。

  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期间,除委托律师可会见外,其他人不能探视,但可送生活用品和生活费。

  家属只能等到案子判决并生效后才能探视。

  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带走羁押,有三个阶段,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

  而自立案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委托律师。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拘了多久通知家属

  刑事拘留后一般应当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具体如下:

  1、刑事拘留后,一般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如有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应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中的“有碍侦查”指的是以下情形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以这么做:

  1、找当地公安机关问情况,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仍在邮寄途中,还是邮寄地址错误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执法的,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找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被刑事拘留后多久请律师

  刑事拘留后可以立即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刑事拘留之日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律师早介入案件就会有充裕时间熟悉案情,进行充分准备并提供强有力的辩护,越到后期介入就越显得被动。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还应当进行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就会立即解除其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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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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