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详细计算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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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休金的计算主要基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以下是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供参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若对退休金详细计算方法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退休金详细计算方法

退休金的计算主要基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以下是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供参考: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年龄、性别和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补充养老金,计算方法各地有所不同,具体数额根据当地政策和个人情况确定。

地方养老金:部分地区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财政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额外的地方养老金,计算方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缴费年限津贴:对于缴费年限较长的退休人员,一些地区会提供缴费年限津贴,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地方政府规定。

举例说明:假设某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本人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为60%,本人累计缴费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0万元。那么,该职工的退休金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5000元+5000元×60%)÷2×15年×1%=45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0万元÷139个月(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719.42元

过渡性养老金: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地方养老金: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缴费年限津贴: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最终,该职工的退休金为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加上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如果有的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二、合肥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合肥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通常遵循安徽省及合肥市的相关养老保险政策。退休工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下是一般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通常与个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有关。合肥市的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可能会根据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个因素:

缴费年限:通常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

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

社会平均工资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通常是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息,除以一个系数。这个系数根据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男性通常是除以139,女性通常是除以170。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能会更加复杂,涉及到个人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等因素。此外,合肥市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政策调整,例如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等,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退休工资计算结果。

为了得到最准确的退休工资计算结果,建议直接咨询合肥市的社会保险机构,或者查看最新的政策文件。同时,可以登录合肥市的官方社会保险网站,使用在线计算工具进行估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是伤残等级,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判定。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赔偿基数×残疾等级×工伤或者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系数。其中,赔偿基数一般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残疾等级和伤残等级系数则根据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和相关的规定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为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还可以获得生活自理不能赔偿金。其计算公式为:赔偿基数×生活自理不能等级系数。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赔偿基数的10倍。此外,受害人还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实际支出的赔偿。

以上是一般的计算方法,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规定确定。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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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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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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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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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里一直在商量老人的赡养问题,现在想咨询一下免费法律网赡养费纠纷怎么详细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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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 号)第19 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5、《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二、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地方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将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该办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lt;工伤保险条例gt;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重组债务的会计分录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的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订俯斥谎俪荷筹捅船拉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若抵债资产为存货,在增值税不单独结算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b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c抵债资产为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若抵债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应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若抵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应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账务处理如图1所示。
3.将债务转为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5]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1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2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3债务转为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4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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