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所列明的条件,除需要具备自愿离婚、共同办理、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等条件外,还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离婚协议书,包括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涉及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材料。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为结婚要办理户口迁移的,首先需要男女双方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同时需要将个人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其次,男女双方需要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公安局审批;审批过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最后的户口迁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三、离婚后再去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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