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属于犯罪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行为。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刑法》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而《民法典》主要处理民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在醉驾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能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
此外,即使是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醉驾行为,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它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醉驾犯罪记录会进入个人的犯罪档案,对个人的名誉、信用以及未来的就业和生活都会产生长远的不良影响。
因此,醉驾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和损失,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预备不属于罪名。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教唆犯是主犯还是从犯。
要根据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确定。
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的教唆手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
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醉驾属于违法还是犯罪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