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之后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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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居住之后,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限制自由: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在指定的住处或者居所停留,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控措施:执行机关会对被监视居住的人实施监控,以确保其不会妨碍侦查或者逃避审判。侦查继续: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活动会继续进行。对于涉嫌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继续收集证据,进行调查。
监视居住之后怎么处理

一、监视居住之后怎么处理

监视居住之后,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

限制自由: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在指定的住处或者居所停留,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监控措施:执行机关会对被监视居住的人实施监控,以确保其不会妨碍侦查或者逃避审判。

侦查继续: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活动会继续进行。对于涉嫌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继续收集证据,进行调查。

证据保全:如果证据可能会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证据保全措施

法律援助:被监视居住的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无力聘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违规处理:如果被监视居住的人违反规定,如逃离监视居住地点,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措施,如逮捕

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有其他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结束监视居住:对于符合结束监视居住条件的,如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不再需要监视居住的其他情形,执行机关会终止监视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网上处理违章怎么处理

网上处理违章怎么处理

(1)网上处理违章处理范围

每个省网上处理交通违章范围不一样,但是一般的,对于网上处理的交通违章,只能处理罚款200元以下,一次扣3分以下的。如果一次扣6分的,虽然罚款是200元,但也不能处理,必须到交警队服务大厅处理。

(2)网上处理交通违章流程

1、打开所在地官方交警网,找到违法处理栏,进去后输入车牌号,短信验证后进入违章记录,核对违章记录是否属实,如无误按照流程即可进行处理,处理完后会有张处罚决定书显示,记好处罚决定书编号。

2、一般交通违章处理会由指定的银行收缴罚金,登录指定的银行的手机银行,找到生活缴费栏,找到所在市栏,找到交警罚没一栏,进去之后输入之前网上处理的处罚决定书编号,缴完费即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处理违章记分怎么处理

可以先去车管所或交警大队查询一下有无违章,即使有违章也可以等车该年审时再交注意:交警现场给驾驶人开的罚单15日后不缴纳会有滞纳金,电子眼拍到的违章记录或驾驶人不在现场贴在车上的罚单都没有滞纳金。可以抽空去处理,也可在审车前处理了就行。

违章处理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违章处理大厅办理。

2、拿着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交罚款

3、处罚决定书一旦打印完毕,必须在15日内交罚款,超过15天的,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的总额不能超过罚款的总额。

4、打单交完罚款后,把票据保留好,过几天再网上查询违法信息,要是违法信息没有了,票据就可以扔了,但如果网上还有违法信息没消掉,那就拿着交款单子到交警队的法制科说明情况,经过工作人员确认后,你的违法信息将直接删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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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视居住的地点可以是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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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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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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