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为死刑的常见罪行囊括:
蓄意纵火罪、恶性破坏交通工具罪、强行劫持飞行器罪、非法制作、交易、运输、邮寄、储存枪械、弹药、炸药等危险物品罪以及盗窃抢夺上述这些危险物品罪,负面影响恶劣的假药产品生产及销售罪,严重刑事罪行如存在意图杀害他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制性侵犯罪即强奸罪,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罪,包括绑架罪与拐卖人口及儿童罪均在死刑范畴之列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刑法的附加刑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二、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政治权利指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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