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遗嘱订立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可订立的口头遗嘱等四种。
在这几种遗嘱中,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为权威,然而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进行公证,这取决于遗嘱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应后,自书遗嘱同样具有与公证遗嘱同等甚至更高的效力,因此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经过公证手续。
不同类型的遗嘱有各自独特的法规条款和制定步骤:
诸如自书遗嘱方面,只需遗嘱人亲自撰写并签注姓名及日期即可;
而在代书遗嘱部分,则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为证,在有见证人在场的前提下,有其中一名见证人进行代书,并详细标注年、月、日信息,同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共同签署该遗嘱。
至于公证遗嘱,在此情况下,建议申请人亲自前往自己所属辖区的公证处提交申办请求或者在无法亲自前往的情况下,经公证处批准亦可委托公证人员前往遗嘱人居住地完成此项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立遗嘱如何立有效
立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
1、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异女性如何立遗嘱”,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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