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面礼钱能退回来吗
关于情侣分手后是否需归还见面礼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多个因素,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礼品通常建立在自主意愿之上,因此,一般情况下这些礼品不需归还;
其次,如果该见面礼被视为彩礼的一种形式,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两人尚未登记结婚之前,赠送者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再者,对于赠与见面礼的一方来说,他们需提供确凿的证据用以证明赠与行为,而收受礼品的一方若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这部分礼品确实用作筹备婚礼或者共同生活所需,便可据此拒绝进行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归还彩礼:
第一,两人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并开始共同生活;
在此情形之下,通常不需要返还彩礼,因为无论从理论、司法解释规定的角度来看,还是在意象上或是习俗认知方面,大家对此都是保持一致看法的;
第二,当事人若未能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却已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通常情况下应至少超过两年;
第三,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同居生活,且期间育有子女;
第四,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相处过程中所收到的彩礼确实被用于共同生活,那么也无需进行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彩礼钱能要回来吗
彩礼钱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他情况下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自愿返还的,法律并不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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